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谈话对象
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谈,也可根据工作要求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党支部书记谈;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及联系支部中层干部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与本部门、本支部党员干部谈。
二、谈话类型、方式及要求
(一)谈话类型
廉政谈话分为日常交心谈话、任职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四种类型。
(二)谈话方式
日常交心谈话、任职廉政教育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三)谈话要求
1. 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2. 各级领导干部每学期至少与谈话对象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并在关键节点及时进行谈话。
3. 相关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如实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全程记实表。
三、谈话的组织
谈话的相关工作分别由学院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负责。相关部门要向谈话领导提供被谈话人的有关情况,供进行廉政谈话时参考。
四、谈话内容
(一)日常交心谈话
领导干部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不定期与分管部门和联系支部负责人进行交心谈话,由办公室负责实施。主要内容为:
1. 督促检查处室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2. 督促检查处室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3. 督促检查处室系负责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情况;
4. 督促检查处室系执行党委决定,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
领导干部提任或调任领导职务,应对其进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由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
1. 提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要求;
2. 提出遵守党纪国法,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要求;
3. 提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4. 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要求;
5. 听取被谈话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 其他需要廉政教育谈话的情况。
(三)提醒谈话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院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方面信访反映较多、师生反映强烈的;(2)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3)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等工作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4)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情况。
主要内容为:
(1)向被谈话人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反映的问题;
(2)听取被谈话人的说明;
(3)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和建议。
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应如实答复、主动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确实存在问题的,应限期整改,向学院党委提交整改报告。
(四)诫勉谈话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5)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况。
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实施。主要内容为:
(1)向被谈话人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被谈话人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被谈话人对存在问题应向学院党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党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被谈话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五、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之前谈话制度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