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受处分学生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委托学生所在系负责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处分事实、处分理由及处分依据。此外,处分决定书还应说明,如果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长、分管院长、学生处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为奇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为: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做出复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写清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学生超过申诉时限而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期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后,可以受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须改变原处分决定,可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可直接做出决定;
(二)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经学生申诉委员会或院长会议复议后,须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学院要重新做出处分决定书、重新行文,并注明原处分决定作废。由系里向全体学生通报复议结果。
经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后的处理决定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