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学院要和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第六条 学生私自参加学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全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中负有以下职责:
1、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3、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九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3、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性质确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再由系进行审核、登记、建档,并根据学生贫困情况及学院下拨的勤工助学名额,确定上岗学生名单,报送“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经系推荐、“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凭“中心”的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十五条 需要公开招聘的岗位,由“中心”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中心”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择优录用。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原则:
1.不能替代学院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2.不能与学生学习时间发生冲突;
3.学生力所能及;
4. 具备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岗位类别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固定岗是指相对稳定、时间较长(一个学期以上)的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是指时间较短、具有临时性、突击性的勤工助学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 1个月)。
第十八条 学院有关单位和部门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必须于每学年末向“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中心”根据其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标准;临时岗位必须提前3天向“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每学年初,“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院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的,“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每个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为保证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学生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小时,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二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录未经“中心”许可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及系审批后,报“中心”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须组织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六章 考核与酬金发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定期(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报表》。
第二十九条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报表》中,学生表现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人单位在月考表中填报的优秀比例不得突破上岗人数的1/5(可以四舍五入);上岗学生为5人(含5人)以下的,优秀为1人。考核不合格的,当月获60%的报酬,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不合格,则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