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115号)和《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意见》(晋财教[2007]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我院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二)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上一学年的考试成绩在本专业前1/3名次,本学年量化考核成绩累计在95分以上。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勤俭节约。
(五)热爱劳动,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六)有健康的个性心理,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投入到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中去,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七)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八)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孤残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3.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4.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5.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
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7.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而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又无改观的学生;
9.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过重的学生;
(十)参加评选学生的体育成绩必须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三、资助名额
(一)学生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院领导批准后,向各系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二)同一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评审程序
(一)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个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附家庭贫困的有效证明);
(二)各系进行初审,并按分配的名额确定奖励资助对象;
(三)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电子版在校园网上下载并上报),连同个人申请、家庭贫困证明、量化考核成绩、成绩单等材料一并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领导研究决定,在学院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五、报送材料
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量化考核成绩、1500字个人先进事迹材料一份及贫困证明材料。
六、时间安排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10月上旬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并按国家规定时间发放给获奖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