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二)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二、名额分配:学院根据省教育厅拨付的名额进行评选,各系根据本系学生的人数进行推荐。
三、参评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上一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日常行为量化考核成绩累计在98分以上。
2.量化考核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本专业10%--30%的同学,如果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具体说明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五)参加评选学生的体育成绩必须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四、评选程序
(一)由学生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由教务处盖章的班级成绩单一份。
(二)系资助工作小组审查学生材料的真实性,组织评审工作,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所报申请名单进行复审,报院领导研究决定,并对评审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需要报送一份200-300字左右的个人简介电子稿(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所获奖励等)、一份证件照电子版。
五、报送材料
(一)学习成绩和量化考核进入前10%的学生提供: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量化考核成绩、1500字个人先进事迹材料一份。
(二)学习成绩和量化考核在本专业的10%--30%,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提供: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量化考核成绩、1500字个人先进事迹材料一份及详细证明材料。
六、时间安排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10月上旬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并按国家规定时间发放给获奖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