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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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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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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教育广大学生遵守学校纪律,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我院学籍的学生,在校内外的一切违纪行为,都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视其情节轻重、错误性质、造成的影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处分期限:警告处分为六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八个月;记过处分为十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一年。学生违纪材料将装入学生个人毕业档案。

第五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能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多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各种纪律处分超过三次者。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较轻者,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打架斗殴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怂恿、策划者:

1、有意制造矛盾、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未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怂恿、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组织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期间参与打架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和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事后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视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以及以借用为由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者,除追回财物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1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1元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以上违纪行为发生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或销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偷窃、诈骗或强行索要财物行为,未形成事实者,给予警告处分;虽未形成事实,但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故意损坏公共或私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根据损坏价值,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1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1元至3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3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及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出入麻将馆等类似场所获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的,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参加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组织活引诱他人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多次参赌、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内外做出有损学院声誉或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如下违纪行为者,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禁止学生酗酒有酗酒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酗酒滋事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二)伪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携带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隐匿、私拆、毁弃他人信件、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违反消防规定,损坏消防设施或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学院其他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有鼓动或介绍他人加入直销、传销组织或销售直销产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组织或鼓动他人参加直销、传销培训、产品介绍会等集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态度恶劣、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扰乱课堂、会议、就寝等公共秩序者;

(二)辱骂教师及管理人员或不服从管理者;

(三)擅自存放,非法携带、制作管制刀具者;

(四)不按时返回宿舍者;

)扒墙、跳窗者;

(六)乱接电线、私装电器、私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在公寓喧哗、制造噪音而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客人未造成事故者;

在宿舍或楼道做饭者。

)在校园内随意破坏环境卫生,任意乱涂、乱画、乱张贴者;

)随地吐痰、大小便者;

十一)在公共场所吸烟者;

十二)乱泼污水、说脏话、侮骂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学生在教学区、行政区等场所吃零食或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学区、行政区不听劝阻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次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乱扔杂物者;

(十)未经学院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者;

(十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在校内违章使用交通工具,乱停放交通工具,屡教不改者。

第十六条  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于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学院批准,住校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查夜不归宿时,有冒名顶替者,按夜不归宿同等处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有旷课行为者,分别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三天以上,一周以下(含一周),或累计旷课31至5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一周以上,八天以下(含八天),或累计旷课51至8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八天以上,两周以下(含两周),或累计旷课81至10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超过两周,或累计旷课100学时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迟到早退者,每三次折合一学时;一次晚自习学时,一次升旗记为一学时

第十九条  考试作弊者,该门课成绩以“0”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伪造、涂改成绩,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实验、实训、实习等管理规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人身伤害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擅自动用与本试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伤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和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因违规操作发生意外,旁观者未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之记过处分。

(四)在外出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期间违反实习、实训或社会实践单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学金

(二)取消当学年度评优、评模资格。

(三)当学年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予免职。

受处分的学生应当按规定参加由系里或学院组织的心理辅导、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应有主动改正错误的表现,并要撰写学习心得,否则,将延长处分的处罚时限。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参加系里组织的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8学时;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6学时。

第四章   处分减轻、加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班主任、领导或学院有关部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诚恳者;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逐条按高限加重一级处分:

(一)触犯本规定一条中两款或两条以上规定者;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三)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者;

(四)情节恶劣者;

(五)屡教不改者;

(六)已受过处分者。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章   学生处分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1、学生违纪行为在本系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取证;

2、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系范围,涉及到保卫、教务、总务等部门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取证;

3、对于突发性违纪事件以及涉及面较广、影响面较大的事件,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可直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4、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依据学生违纪事实,由调查取证负责部门向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和有关系,以书面形式通报学生违纪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权限:

1、所有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和院主管领导审核,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2、在特殊情况下,学院可直接对违纪者做出处分决定;

3、各系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事实清楚、准确,处分适当。否则,学生工作部(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1、学生所在系在接到学院有关部门对违纪学生的通报后五日内,首先教育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并要求其在班会上做出检讨,在此基础上,班主任和班委成员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然后由系学生工作领导组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和认错态度,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2、经研究处分决定打印成文后,分别发送到有关系、部、处和院领导,其中学生所在系一式五份(系存档、寄送家长、通知本人、班级及班主任各一份);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处公开张贴布告;

3、学生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在处分决定下发后,未在指定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5、经终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接到通知十天内限期离校,拒不执行者,院保卫部门有权强制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文件一律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修改权和解释权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第三十二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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