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教育广大学生遵守学校纪律,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备我院学籍的学生,在校内外的一切违纪行为,都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视其情节轻重、错误性质、造成的影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减少处分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系里提交报告,经学生处审核,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者,可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能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的;
(五)同时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从事色情活动或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的;
(四)张贴大、小字报者,或带头出版非法刊物或成立非法组织的,或带头起哄、闹事、严重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或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较轻者,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打架斗殴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怂恿、策划者:
1、有意制造矛盾、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未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怂恿、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先动手打人者、打架为首者、持器械打人者,或在事件处理期间威胁恐吓他人者,加重处分;
3、在校期间参与打架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和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事后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营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以及以借用为由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者,除追回财物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
(二)价值在51元至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1元至2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以上违纪行为发生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或销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偷窃、诈骗或强行索要财物行为,未形成事实者,给予警告处分;虽未形成事实,但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损坏、故意损坏公共或私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参加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多次参赌、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内外做出有损学院声誉或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如下违纪行为者,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酗酒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因酗酒滋事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私拆、毁弃他人信件、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违反消防规定,损坏消防设施或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学院其他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态度恶劣、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扰乱课堂、会议、就寝等公共秩序者;
(二)不按时返回宿舍者;
(三)扒墙、跳窗者;
(四)乱接电线、私装电器、私用电炉、电热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客人未造成事故者;
(六)在校园内随意破坏环境卫生,任意乱涂、乱画、乱张贴者;
(七)随地吐痰、大小便者;
(八)在公寓喧哗、制造噪音而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
(九)在公共场所吸烟者;
(十)乱泼污水、说脏话、侮骂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一)在公共场合举止不文明、着装不得体者;
(十二)在公共场所乱扔杂物者;
(十三)未经学院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者;
(十四)在宿舍或楼道做饭者。
第十六条 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于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学院批准,住校生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有旷课行为者,分别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三天以上,一周以下(含一周),或累计旷课31至5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一周以上,八天以下(含八天),或累计旷课51至8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八天以上,两周以下(含两周),或累计旷课81至10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超过两周,或累计旷课100学时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迟到早退者,每三次折合一学时;一次早操和一次早自习、两次早操或早自习合计一学时;一次晚自习计为一学时。
第十九条 考试作弊者,该门课成绩以“0”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如下处分:
(一)破坏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学院考试或其它社会考试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多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累计三次者,第四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助学金:警告处分为一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三个月;记过处分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一年。
(二)取消当学年度评优、评模资格。
(三)当学年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予免职。
受处分的学生应当按规定参加由系里或学院组织的心理辅导、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应有主动改正错误的表现,并要撰写学习心得,否则,将延长处分的处罚时限。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参加系里组织的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六天。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院、系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分别由分管副院长、学生处长及系主任等组成;系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分别由系主任、系分管学生副主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为奇数。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如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独立调查时,可以报学生处和保卫处,进行联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采取正当的取证方式,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违法或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追究的,有学院保卫处和学生处共同协助司法或公安部门调查,并向违纪学生所在系通报。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学生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学生所在系应及时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系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院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院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院违纪处理委员会报院长会议批准。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受处分学生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委托学生所在系负责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处分事实、处分理由及处分依据。此外,处分决定书还应说明,如果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学生本人、系办公室、学生处各存一份。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由学院正式行文,并由各系向本系全体学生通报。
第三十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如本人不在,可以交其成年亲属签收。如其成年亲属拒绝签收时,送达人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并要在场人出具证明材料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也可以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或其亲属;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三十一条 系里对违纪学生不作处理或处理结果未报学生处备案,学院将追究违纪学生所在系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长、分管院长、学生处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为奇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为: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做出复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写清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学生超过申诉时限而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期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后,可以受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须改变原处分决定,可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可直接做出决定;
(二)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经学生申诉委员会或院长会议复议后,须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学院要重新做出处分决定书、重新行文,并注明原处分决定作废。由系里向全体学生通报复议结果。
经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后的处理决定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各种违纪处分材料均应当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关材料要存入学院档案。
第四十条 凡参与学生违纪处理的工作人员,要善于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秉公办事,决不可徇私枉法,打击报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补充及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