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妥善处理学院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工作秩序,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学院与教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学院开除、除名、辞退教职上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聘任、合同、协议、调动等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国家与学校有关考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则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三、学院用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与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四、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指导思想: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实事求是,遵循及时、平等、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问题上一律平等。
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六、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更高层次的劳动人事争议部门申请。
第二章 调解委员会
七、调解委员会是调解院内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
八、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公德心和群众基础,以及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灵活务实的工作能力。
九、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工会委员担任。
第三章 调解程序
十、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从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十一、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则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十二、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指派调解委员会成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事实真相,调查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
(二)调解委员会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公正调解。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监督双方当事人执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它应该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第四章 附 则
十三、调解委员会成员为当事人亲属或与争议有利害关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调解委员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十四、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遵守调解纪律,调解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要维护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