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办法》、山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一、岗位分类
教职工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在市人社局核准的各岗位职数范围内实行全员聘任,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
二、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管理岗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以任命文件为依据进行聘任。
九级管理岗位: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十级管理岗位: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五级岗位:六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量,无重大工作失误,任职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2.六级岗位:在七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量,无重大工作失误,任职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3.七级岗位: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八级岗位:九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量,无重大工作失误,任职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5.九级岗位:十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量,无重大工作失误,任职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6.十级岗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7.十一级岗位:在十二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量,无重大工作失误,任职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8.十二级岗位: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见习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岗位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聘用职数、条件和职责
(二)个人申报。
(三)量化考核。
(四)公示。
(五)确定聘用。
(六)签订聘用合同。
(七)上报市人社局核准。
(八)办理工资调整手续。
四、岗位考核
教职工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考核执行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五、岗位续聘与变更
(一)岗位续聘
聘用合同期满,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原聘岗位存续的,继续聘用,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在原岗位续聘。 对于未续聘人员,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岗位或降低岗位等级聘任。
(二)岗位变更
1.职务、职称变动人员,以相关任职文件为依据办理岗位变更聘用。
2.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调整人员,依据岗位职数和考核结果办理岗位变更聘用。
3.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类别,以所调整岗位的任职条件为依据办理岗位变更聘用。
六、聘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聘用合同和终止与解除依据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此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二〇一五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