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工作,晋城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的名称:晋城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晋城职业技术学院与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订单式培养,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 委员会的原则: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进步,促进学院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打造职业教育品牌。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委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六条 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委员会主任由晋城市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企业及学院负责人担任,委员包括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委员单位负责人及学院有关人员。
第八条 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以晋城职业技术学院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有意愿加入的单位填写“晋城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经委员会审核同意,即成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九条 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校企合作开发、校企合作。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及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主任及相关负责人;
(四)参与决定事关晋城职业技术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共同建立一支具备高标准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
(六)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标准及规模;
(七)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八)建设较为稳定的专业实训实习基地,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九)确立学生的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十)决定委员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订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和学院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产学一体化、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事项;
(三)配合学院各有关部门及委员单位调查、了解和掌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实习实训基地人才需求信息,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校内外校企合作单位;
(四)负责统筹开发和管理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五)配合有关部门反馈实习实训基地对实习学生和学院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授权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合作。学院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培养,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技能人才;企业可在学院设立奖学金、奖教金,为学院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
第十四条 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院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院选派技术骨干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学院为企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
第十五条 产学一体化合作。共同开发校企合作企业、经济实体, 组织学院参与委员单位在职技术人员培训、在职学位进修。
第十六条 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合作。委员单位均为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定点挂牌的实习实训基地,牌名统称:晋城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基地。委员单位向学院授牌,牌名统称:××××人才培养基地。委员单位学院每年定期向委员单位派送顶岗实习、实习就业的学生,并聘请委员单位的专业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章 委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委员单位可参与指导学院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课程标准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使学院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十八条 委员单位需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商谈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委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或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 委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取得和利用本委员会的技术信息或资料;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招收学院毕业生就业;
(四)优先与学院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
(五)优先享有申请学院培训职工的权利;
(六)享有对学院办学方向、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享有受聘学院兼职教师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与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的密切联系,协助学院与各委员的相互合作;协助学院开展技术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优先接受学院毕业生就业;
(五)及时向委员会反馈本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
(六)向晋城职业技术学院推荐兼职教师;
(七)每年至少资助10名贫困学生,或每年至少接收20名毕业生就业,或每年至少接收100名学生实习实训,或每年捐助(赠)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设施设备;
(八)协助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开展专业技术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
(九)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等合作项目。
第二十一条 委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委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 政府和学院的资助。
(二) 学院每年给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用于管理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
(三) 企业合作中的企业赞助或企业校企合作专项费用。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制度,经费仅在委员会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经费使用年度预决算,经费管理办法另行文。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为委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等项目,由学院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详情请查阅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网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晋城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
校企合作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