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党委“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党委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办事效率和会议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晋发〔2015〕36号)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党委会通过做出决定、决议、指示和制定政策,对学院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把握学院发展方向,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主要议事范围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学院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统战工作及综合治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建设、发展以及教学、科研、招生、行政管理、内部管理体制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财务预决算、人事调整、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事项;研究制定、修改和废止学院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年度考核、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人员调入调出等事项。
(五)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培养、交流、考核、任免、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工作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评优评模、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奖励和处分等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审定学院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采购项目、资金使用等。
(九)研究学院涉及安全稳定、保卫保密等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十)其他需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委会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一)根据党委会议议事范围,会议议题可由各部门提出,分管领导审核,也可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直接提出。
(二)凡提交的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填写《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题申请审批表》,并将支撑材料附于表后,交学院办公室汇总,由党委书记审定。
(三)党委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由学院办公室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四)重大问题的讨论,会前由主提议题的部门与学院办公室准备好报告或决议草案。
(五)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提交党委会决策之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题研究或论证,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五)中层及其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程序及要求执行。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六)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
1、未经会前审定的;
2、会前准备不充分的;
3、临时动议的。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出席会议成员为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根据会议内容,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大问题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主持人要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结论性意见,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决策,要由党委书记与院长事先充分酝酿磋商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涉密事项,并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督办落实
第十三条 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签发后发至院领导及各部门。办公室对决定事项会后以函的形式通知承办部门,并负责督办。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落实。纪委、工会各自按职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党委汇报结果。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对党委会决议的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定的;
3. 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 违反保密制度泄露会议机密的;
5. 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党委会决议执行情况是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