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为我院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把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团结协作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院科级干部及其他按干部管理权限归院党委管理的干部。
院工会主席、副主席,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在换届时,依照工会法和团章等有关规定产生;届中任命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可采取党委任命、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院党委视情况确定。
第六条 学院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突出实践实干实效,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院顶层设计及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五)坚持讲团结、讲大局、讲奉献、讲发展,真正做到实干兴学、实干兴教、实干兴校、实干圆梦;
(六)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有韧劲、有思路、有激情、有贡献,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实绩突出;
(七)正确行使学院党委、行政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教学、教辅部门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正科级岗位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工龄和3年以上校龄,并任副科2年以上。
(二)副科级岗位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工龄,2年以上校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员任职1年以上;
2、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
(三)提任干部职务,一般应当经过校内外的干部培训班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结业证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提任党、团、工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干部,须符合党章、团章以及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并全身心投入工作。
第九条 提任中层干部一般不越级提拔和破格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实际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中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使用: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三章 动议
第十条 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进行充分酝酿研究后提出启动意见。
第十一条 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听取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初步意向人选。
第十二条 对初步意向人选按照干部管理要求进行“六查”(查档案、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业绩、查案件、查年终考核结果、查巡视反馈意见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及初步意向人选六查情况向院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投票推荐;干部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推荐职级或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相关要求;
(二)广泛开展谈话调研,综合考虑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干部结构等,院党委会研究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三)召开推荐会,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统计推荐票,结合谈话调研,综合分析推荐情况;
(五)向学院党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由学院党委根据所选任职务的职能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人事部对拟提拔的干部人选应征求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意见,经党委会讨论后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副处以上干部向党组织推荐下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支部、工会、团委领导班子进行换届选举的,依照章程所提出的领导干部候选人预备人选为拟考察人选。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学、廉等方面的情况,突出考察政治站位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一条 考察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征求纪检、监察、计生部门对考察对象的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结合日常工作、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述德等,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支部和系室的全体教职工;在此基础上对正科级拟任人选要进行专项调查和延伸考察。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群众意见,形成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学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干部的选拔及调整,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委员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人事部负责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九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须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简历、拟任职务、行政级别等;公示采取张贴公示公告或在校园网上发布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职的,经党委会讨论决定是否任用。
第三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干部的任、免职时间,自学院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选举结果报院党委会审批。其中,共青团、工会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报院党委会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三十三条 经党委会讨论决定任用的干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选拔任用或者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可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办法;报名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笔试、面试、演讲和民主测评等;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章 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同时担任干部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院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特别是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八)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九)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干部任用的资格条件;
(十)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条 党委会讨论干部提拔任用问题应有专人记录,记录本严密保管。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纪律的,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其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召集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解释工作。本办法自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其他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并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