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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19-07-14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审核:宣传部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工会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学院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山西省总工会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和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学院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学院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院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经费中的留成部分60%。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院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依法对学院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院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 学院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学院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院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产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院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学院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奖励职工教育培训中的优秀学员。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200元(含200元);授课人员酬金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为准。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学院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入场券发放应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
     学院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元旦春节教职工联欢会,联欢会可购买干果、水果,并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参与奖品。
    学院工会组织教职工开展文体活动应把握正能量、广泛性、群众性、趣味性原则,鼓励职工全员参与。职工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可每三年购置一次且人均不超过500元。

学院工会举办教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之以少量的物质奖励,一般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名。个人项目一等奖奖品(奖金)不超过300元,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品(奖金)人均不超过200元。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人均不超过100元。

学院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可采用社会招标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自行举办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用参照晋财行〔2014〕50号文件讲课费标准(税后)执行:初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活动时间超过一天的,应就活动全过程与聘用人员协商或招标确定服务费用。

学院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在低于政府招标价格、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网络购买活动用品,报销以网络商家提供的发票为凭据。

 学院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的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学院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学院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学院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蛋糕的金额每人不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基层工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向本人表示祝贺,金额不超过500元。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应派人前去慰问,慰问实物金额不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工会应派人前去慰问,慰问标准为慰问金350元,慰问花圈费150元。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金额不超过300元。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七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院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学院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职工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贫困,学院工会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慰问的标准为每人不超过800元,特殊困难的教职工给予物质帮助,帮助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0元。

(五)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院工会补助教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民主监督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学院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学院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学院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开支范围,标准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学院工会开展学院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技能人才)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产生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院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支出范围和标准参照本规定文体活动的范围和标准进行。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学院工会支付代理记账、兼职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院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及赞助等。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学院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学院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工会主席对学院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学院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市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三条 学院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院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学院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标准)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六条 学院工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应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并按时缴纳会费。学院工会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工会物品采购应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的原则执行。采购前,应做好采购计划,明确数量、品种、金额,经工会副主席、主席批准方可实施。零星物品采购(超过万元以上)一般情况需二人以上同行;采购一次总金额超五万元以上,应由工会委员、分工会主席代表、会员代表组成采购小组,共同选购实物,选购时要遵守采购规定,不得收取回扣,超过十万元的采购要采取招投标形式,做到操作规范化;采购物品要严格实行“入、出”库登记制度,实物与账务分人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发票上写一批货的,售货方须附税控清单;金额1000元以上的须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菜单,接待要有接待函;要规范职工春秋游、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学院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 各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用、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学院工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行政负担。

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得纳入学院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第十九条 工会会费使用支出报销时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根据“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经办人取得的发票由当事人上网或打电话12366查询,查询后在发票背面标写“此发票鉴别正常”并签上本人姓名,在票据粘贴单上由经手人写明项目事由,有物品验收报账员签字,经分工会主席签字、学院工会副主席和主席签字方可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应主动接受学院党委、市总工会对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学院党委和市总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该《工会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由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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