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对我院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作出如下规定:
一、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项目及范围
(一)发放项目
1.教职工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2.教职工职务奖励性绩效工资
3.教师课时奖励性绩效工资
4.行政管理人员责任奖励性绩效工资
5.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
6.学生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7.教职工法定节假日值班奖励性绩效工资
8.经院党委研究同意列入的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
临时新增项目实行一例一审批制度,即由分管院领导向党委会提出申请,经党委会同意后方可发放。
(二)发放范围
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范围为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和正式聘任制人员。
二、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一)教职工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高级职称、博士、院领导:350元∕月
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中层领导:260元∕月
初级职称、科员:180元∕月
(二)教职工职务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正院级:850元∕月
副院级:680元∕月
中层正职:600元∕月
中层副职:510元∕月
其他行政人员:440元∕月
(三)教师课时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教授:50元∕课时
博士:35元∕课时
副教授:25元∕课时
讲师(硕士研究生):20元∕课时
助教:15元∕课时
(四)行政管理人员责任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正院级:30元∕天
副院级:25元∕天
中层正职:23元∕天
中层副职:19元∕天
其他行政人员:15元∕天
(五)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30人(含30人)以下教学班班主任津贴500元∕月,30人以上的教学班班主任津贴,按每多1人增加3元计发。
(六)学生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学生管理人员早晚自习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出勤次数计发,15元∕次。
(七)教职工法定节假日值班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正院级:40元∕天
副院级:35元∕天
中层正职:33元∕天
中层副职:29元∕天
其他行政人员:25元∕天
三、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汇总审批程序
上述各个项目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项目要求及标准进行考核,逐月进行统计汇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院组织人事部统一造表,呈报院领导审核后由学院计财处发放。
(一)教职工岗位、职务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组织人事部根据教务处和办公室所报教职工出勤情况按月统计汇总。
(二)教师课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务处负责按月统计汇总,实际课时不得突破课程表总课时,月课时总量超过60课时的需提供个人课程表。
(三)行政管理人员责任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教职工法定节假日间值班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办公室负责按月统计汇总。教职工加班要提前将工作事项及加班时间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应及时请示分管领导。
(四)班主任及学生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生处负责按月统计汇总。
四、其他要求
(一)组织人事部对校内各类奖励性绩效工资负责汇总审核后,交分管领导签字。对汇总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一些不规范的问题要及时和相关部门核实并予以纠正。
(二)组织人事部、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要责成专人负责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统计报送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完成上月相应项目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汇总,并将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的汇总表及相应电子版报送组织人事部。分管领导和处室负责人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规定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添加发放项目和擅自改变发放标准,不能搞变通、搞折合。
(三)以上各项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数据实行逐级公示:各处室系要逐月将原始数据予以公示,公示无误后报送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汇总;四个职能部门要将汇总数据予以公示,公示无误后,报送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对报送的所有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核后履行审批发放手续。
(四)各项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组织人事部按在编人员和聘任制人员分别汇总造表发放。
(五)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计财处每年按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