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于2001年5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原晋城市教育学院、晋城师范学校、晋城市中等专业学校和晋城市文化艺术学校合并组建而成,是一所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晋城职院。学校注册地址为晋城市凤台东街1658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sxjczy.cn。
第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晋城市人民政府,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领导、晋城市教育局管理,接受山西省教育厅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院的根本任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院是一所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体,集继续教育、远程教育、技术服务、企业员工培训等为一体的综合性高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院以培养诚实守信、聪明智慧、技能高强、健康快乐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
第七条 院徽标志设计以学院英文名称为主体,以“J”、 “C”、“T”为基础进行意象化设计,暗合晋城“有凤来栖”的传说和人间龙凤的寓意。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院制定发展规划,规范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核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班子成员以及其他依法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充足稳定。监督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支持学院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办学设施,按照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七)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的校校合作、校企合作以及学院与研究院所之间的技术文化交流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探索集团化办学新模式,增强集团化办学活力,提升服务社会能力。
(八)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九)推动学院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十)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一)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院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分配制度。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院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和技术技能传承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和收入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职能和办学形式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功能。
第十二条 实施产学研合作教育战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校企合作、校校合作、产教融合。
第十三条 建设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采取公开招聘和聘请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方式充实师资队伍,强化师德师风建设,优化师资结构,开展教师培训培养,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能力。
第十四条 紧跟生产实践和教育教学的发展前沿,通过项目研发、课题研究等形式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活动。优化学院资源,集成社会资源,形成服务品牌,推出文化精品,为社会发展、文化繁荣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 在校生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者。以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以及员工培训、岗位培训、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第十八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应当遵照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学生就业创业为导向,以教学资源的有效配置为基础的原则。紧跟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开设新专业,建立预警退出机制,优化布局结构。
专业设置和调整应当由所属教学系、室提出申请,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审核论证,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讨论通过,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程序。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遵照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为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室)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院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在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可召开。表决事项时以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根据议题需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规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对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党委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由学生社团代表选举产生的学生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服务、管理、协调、统筹学生社团和社团活动,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建言献策,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制度。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应依规及时公开。
第五章 机构设置和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科学合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教学活动、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相应教学科研教辅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等相关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院成立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督导、研究、评估、咨询和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学院重点专业建设规划方案;审核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审核教学和科研改革的重大策略与措施;对教育教学人员进行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学事故处置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咨询议事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工作报告,为学院办学给予政策、经费、信息等方面的支持,筹措学院重大项目的经费、推荐校企合作企业等,协调学院与社会各方的关系、促进学院国内国际交流。
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领导、行业协会领导、企业专家、学院负责人和关心学院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应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是学院的管理咨询机构,是企业参与学院管理,探索产学研结合的平台。
第四十一条 学院成立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领导组。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领导组是教职工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形式。监督落实教代会制度;监督、督促党务、校务公开;参与民主理财工作并负责监督;参与采购、招标及工程验收的管理并负责监督;参与并监督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评选、评奖等工作;完成其他管理监督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是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业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专业设立由校企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建设委员会,组织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全面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任务,承担全面育人的各项职能。
(四)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做好常规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五)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负责所属教研室的建设和各专业的建设工作。
(六)开展教学检查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七)组织开展科研学术和社会服务活动。
(八)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做好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所属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
(九)深入调查研究,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协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教育活动。
(十)做好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安全稳定、就业创业等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学生的日常教学、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等管理工作。
(十二)行使学院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三)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系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规定, 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 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教师、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辅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通过正当途径,按照相关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依法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对优秀教职员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学院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
第五十一条 学院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教学、科研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条 学院成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应当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纳入学院年度考核目标。
第五十三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申诉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兼职教师、客座教授等在岗人员,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在院期间应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参与和监督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院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社会服务及各种公益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崇尚道德,提升素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实验实训设备和其他教学、生活设施。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综合考评和奖惩制度。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院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在学院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事项,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诉权利。
第六十二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权利义务另行约定。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依法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第六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经费的使用应当遵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合理有效地使用办学经费。
第六十六条 学院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民主监督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院按规定公开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在建工程等。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审计监察、定期清查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七十五条 学院接受捐赠遵照捐赠自愿、专款(物)专用、捐赠账目公开的原则。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在社会上募捐或接受捐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章程草案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议审定,晋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院公开章程。
第七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院长办公会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根本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的其他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