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或教学后勤保障人员违反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按照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政治思想(A)、课堂教学(B)、考试与成绩管理(C)、教学管理(D)、教学保障(E)五类。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一)。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教学管理与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表二)。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Ⅰ级事故由院长核定,处理意见经学院党委会讨论,由院党委行文通报。Ⅱ级事故由分管院长核定,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通过,由学院行文通报。Ⅲ级事故由教务处核定,交分管院长审查,由学院行文通报。
四、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视其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记过处分,当月扣发绩效奖800元,取消2年评优评先资格,2年内不得晋升职称;事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调离教学岗位或予以解聘。
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分,当月扣发绩效奖400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1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月扣发绩效奖200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两次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学院将从重从严处罚。
五、事故责任人如对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院学术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