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外聘兼职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外聘教师在学院教育教学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建设一支较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加强对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保证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我院人事、教学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外聘兼职教师是校外聘请的承担理论教学和实践指导的教师。
一、外聘兼职教师聘用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能保证正常教学实践工作。
3.具有所拟任专业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教学组织能力和教学实践能力。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对于特殊专业或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至专科学历),实践指导教师具有相关行业技能证书,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实践指导经验。
5.有下列条件的人员优先聘用:
①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者;
②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本行业技师以上技能证书者;
③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技能型人才。
二、外聘兼职教师聘用程序
外聘教师采取教务处、各系(室、部)共同聘请,组织人事部审核备案、分管领导审批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各系(室、部)根据实际教学工作需要,于学年末将下学年使用外聘兼职教师计划上报教务处,内容包括该专业及相近专业在职教师现状,该专业周课时总数,需外聘该专业教师数,外聘兼职教师周课时数等。
2.教务处对所报计划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分管院长批示。
3.各系(室、部)根据上报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外聘兼职教师,如需学院协调,可提出书面申请。
4.对所提供应聘人员的条件和资格,教务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各系(室、部)填写《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加盖教务处公章,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拟聘人员基本资料报送组织人事部审核。
基本资料包括:
(1)学历学位证书。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3)其他相关证书。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后将复印件及审批表一式二份分别交教务处、组织人事部。
5.组织人事部汇总后报院领导审批。
6.组织人事部将所聘用兼职教师资料归档备案,并建立外聘兼职教师信息库。
三、外聘兼职教师的聘用期限及薪酬待遇
外聘兼职教师初次聘用期限为一学期或一门授课任务,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和教学需要可续聘。初次聘用期满一年后需要继续聘用的可按学年或授课任务聘用。
外聘兼职教师根据实际授课时数计发工资。课时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根据外聘教师学历、资历、所任课程性质及任务确定。
1.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技能型人才临时来我院为学生集中讲授专业知识或进行实践技能培训,或组织专题讲座,半天补助300元,全天补助500元。
2.聘请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操作性较强的专业实践课教学任务,并指导学生进行生产性实习实训,为合作企业加工产品,课时津贴50元/课时。
3.聘请具有在企业、行业从事实践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任兼职教师,课时津贴40元/课时;
4.聘请具有在企业、行业从事实践工作经历,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任兼职教师,课时津贴35元/课时;
5.聘请省内外高校及相关学校具有副教授职称的教师任兼职教师,课时津贴35元/课时;
6.聘请省内外高校及相关学校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任兼职教师,课时津贴30元/课时;
7.聘请全日制大学博士研究生任兼职教师,课时津贴35元/课时;
8.聘请全日制大学硕士研究生任兼职教师,课时津贴30元/课时;
9.聘请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任兼职教师,课时津贴25元/课时。
各系(部、室)按月及时汇总外聘兼职教师实际授课时数,报教务处汇总审核后交组织人事部办理津贴发放事宜。临时授课人员补助按授课次数发放。
四、外聘兼职教师考核管理
1.外聘兼职教师以学期或学年为期限聘用,日常考勤和教学管理由各系(部、室)负责实施。
2.外聘兼职教师一经聘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师德师风,按时上课,不可擅自脱岗。
3.外聘兼职教师应按时参加所在系(部、室)组织的教研教改活动。
4.外聘兼职教师因事因病需请假应提前一天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以便系(部、室)及时安排,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外聘兼职教师每学期请假不得超过两次,每学期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5.外聘兼职教师若因个人或单位工作需要等原因无法继续完成教学任务者,应提前两周通知所在系(部、室),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辞聘。
6.外聘兼职教师发生教学事故,参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对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或擅自脱岗误课的人员,应予以解聘。
7.外聘兼职教师要接受教务处和系(部、室)的随堂听课和教学建议。系(部、室)领导要定时不定时进行听课并予以指导。教务处及各系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外聘兼职教师的听评课活动。
8.教务处和系(部、室)于每学期结束时要根据平时检查和听评课情况对外聘兼职教师进行学期考核评价。
对教学效果优良,教学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的外聘教师各系(部、室)可报请教务处长期聘任为我院兼职教师;
对有以下行为的外聘兼职教师,教务处和各系(部、室)可对其予以解聘。
(1)师德败坏,在学生中散布不良言论;
(2)打骂体罚学生;
(3)无故旷课;
(4)教学效果差,学生评教意见强烈;
(5)有严重教学事故;
(6)违规违纪;
(7)发生责任事故,对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8)经常请假不能保证正常教学,不能完成教学任务。
9.因在教学过程中的故意、重大过失及违犯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安全规定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和安全事故,由外聘兼职教师本人承担事故责任。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