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晋市办发〔2018〕43号)文件精神,明确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关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学院党委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党建工作、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学生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 责 任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党委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学院各党支部、各处室系的意识形态工作。各党支部、各处室系对本支部和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一)学院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院长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二)学院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
(三)学院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抓好分管和联系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
(四)各党支部书记、各处室系负责人是本支部、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到各支部、各处室系、各党小组,落实到班主任、辅导员及每一位教师,确保人人担责、人人尽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抓好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支部“三会一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课堂管理。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认真做好引进教材、慕课的内容审查,对教材的编写、选用要严把政治关。
(三)加强阵地管理。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学院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教学实训、实践活动、教材使用、广播电视、学报校刊、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协会社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图书馆、校史馆、排演厅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会议活动的“一会一报”制,由宣传部负责审批备案。主办部门要强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期间的督查机制,并做好资料备案存档工作。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
(四)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亲和力。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坚持正面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规范校园新媒体和师生自媒体管理,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院各类网站以及各类新媒体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网络舆情。优化网上舆论生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五)做好研判引导。每学期召开一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会议,对意识形态领域形势进行研判,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和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及时研究解决,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六)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了解学院所涉及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背景并咨询相关政策,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校活动的管理,坚决防范和抵御境外非政府组织利用讲学、邀请访问、学术交流、培训、项目合作等名义,从事渗透破坏活动。
(七)开展舆论斗争。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敢抓敢管,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校园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员,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加强社团管理。建立健全社团管理制度,对挂靠学院的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加强活动审核监管。加强学生社团在注册、资金、干部选拔等方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确保学生社团正确的思想政治导向。
(九)抵御宗教渗透。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校园反邪教宣传教育,严密防范并阻断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深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师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十)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生意识形态教育培训,提高政治鉴别力。持续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积极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重视教师聘用、考核评审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海外引进教师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知识分子制度,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注意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在外学习和访问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引导服务工作。团结知识分子,教育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十一)建强班子队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抓好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等队伍建设,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坚强有力。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应当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条 宣传部作为主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学院各部门要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第三章 制 度
第六条 会议制度。学院党委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汇报,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工作。各党支部、各处室系要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意识形态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并报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定期向上级党委汇报制度。学院党委根据要求,每半年向市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报告由宣传部负责起草,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室以院党委的名义报送市委办公室。
第八条 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重要内容制度。班子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研判和通报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大思政暨意识形态工作联席会议,对意识形态领域形势进行研判并及时上报。组织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定期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第十条 信息报送制度。各支部、各处室系每季度向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意识形态工作研判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报告,遇重大情况随时报送。
第十一条 专项督查制度。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督查考核工作在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办公室、宣传部、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保卫处联合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一次,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各处室系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的情况;意识形态工作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和遵守情况;意识形态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制度。学院纪委要把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学院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三条 配合专项检查制度。学院党委在接受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时,要积极配合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意识形态专项检查组的工作。
第十四条 文件及材料归档制度。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审批与管理文件,由专人负责保管、归档有关文件。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要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一把手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职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理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对本部门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本部门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宣传部可向学院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