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的学习、生活的物资供应;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防止资产闲置、浪费、流失和损坏,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晋城市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和《晋城市市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利用、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学院和各处、室、系二级管理。
第四条 在学院党政领导下,成立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日常具体业务的审核,并负责定期向各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计财处,简称资产办)。
资产办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会同各处、室、系编制学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三)组织协调对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入库、出库、报废和报损等管理工作;
(四)办理学院固定资产的配置、调配手续;
(五)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登记、划分、评估、清查和统计汇总工作;
(六)负责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和分部门明细账簿。定期与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数量,与财务核对资产总额,做到账账相符;
(七)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报表、年检及账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职责。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报废过程进行监督。保证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管理有制、有责、有效;报废合法、合理、合情。
第六条 各处、室、系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
(二)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明细账簿;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
(五)配合学院搞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划分、评估和清查工作;
(六)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报损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年度统计、报表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土地、植物;
(二)房屋及构筑物;
(三)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设备;
(四)单价在200元以下,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家具、图书等;
(五)文物及陈列品;
(六)纳入《晋城市市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除损耗品外)的物品;
(七)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稀缺物资。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按资金来源分类
1.利用国家拨款购建、自制的;
2.社会无偿捐赠的;
(二)按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分类
1.土地;
2.房屋及构筑物;
3.图书资料;
4.仪器设备;
5.家具、用具;
6.交通运输工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
(二)按房屋、构筑物决算造价入账;
(三)按自制、改制的实际开支入账;
(四)无偿捐赠、调入的、价目不清的,按估价入账。
第十条 调出、变卖、无偿捐赠、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局批复,按账面原价格销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账程序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入账程序如下:
(一)计划内固定资产的采购
1.年末使用部门申报下一年采购计划;
2.分管院长审核;
3.院长办公会议同意;
4.资产办汇总、分类,计财处报学院党委会会议通过;
5.计财处上报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形成下一年度采购项目计划;
6.资产办(负责组织采购任务,完成采购手续)、使用部门(根据采购计划提供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质量、性能等具体技术要求;对供应商投标时应提供的资质等级、代理特许、售后服务、经营业绩、注册资金等商务要求)、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采购过程监督,确保采购公开、公正、公平)。三个部门组成采购委员会实施采购。重大项目采购(50万以上)或特殊项目采购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实施采购任务;
7.资产办办理签订委托协议书;使用部门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完善采购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认可;
8.需现场答疑的,由资产办组织,使用部门答疑;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认可;
9.开标评审工作:由使用部门指定人员或学院聘请专家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委派成员参加;
10.签订采购合同:由资产办组织,使用部门确认采购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质量、性能等具体要求是否与采购文件相同,分管领导审核,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认可,院长审批;并及时将合同上传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
11.组织验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办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验收合格三方签字,院长审批,资产办办理入库、出库及资产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验收,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并聘请技术专家参与验收;
12.学院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13. 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
(二) 计划外固定资产的采购
使用部门申请新增或变更明细事项——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同意——资产办汇总、分类——学院党委会会议通过——计财处落实资金——资产办办理财政新增或变更审批手续,计财处办理财政新增购置追加预算——财政审批同意,然后接计划内(申报政府采购)采购程序办理采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安全操作、保养到位。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要保证固定资产处于良好状态,大型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各一份,主要内容是维修手册、图纸、操作规程、购置日期、维护保养、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每年资产办与各使用部门要对账一次。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不得将固定资产随意转移,部门之间的转移要到资产办办理转移手续,方可转移。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转借、抵押、捐赠、出租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工作需要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学院党委会会议通过,按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调动时,应事先与学院资产办协商,并办理清理、接交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报损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部门可以提出申请报废。
(一)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而且无法修复的;
(二)不符合计量标准,在使用中无法达到最低要求的;
(三)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
(四)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应予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部门可以提出申请报损。
(一)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二)意外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三)由于人为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的(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条 报废与报损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资产报废、报损申请;
(二)分管院长签署意见,院长办公会议同意,资产办汇总;
(三)资产办、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人员对申请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实、鉴定,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报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通过;
(五)资产办准备有关资料、数据报财政部门审批,并上交报废固定资产。资产办负责将财政部门批复的报废相关资料、数据在学院内网公示。
(六)使用部门、资产办销账,计财处办理财务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追究使用部门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各类固定资产采购中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或有不正当交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经批准,私自将固定资产外借或挪作它用的,要一律追回,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个人保管的财产,在工作调动或退休的前一个月内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或在工资中按财产价值扣除20%租金。
本办法如有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相抵,按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学院过去制定的相关文件、办法等如有与本办法相抵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