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激励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新时期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发挥测评过程和结果的激励作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学生考核、优秀个人评选、奖助学金评定以及毕业生就业推荐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测评基本原则
第三条 要以有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要求为前提,着重测评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专业学习水平、文体素质及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大学生在达到大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个性和特长。
第四条 要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记录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测评相结合、记录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自评、同学互评和班主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一、二年级学生每年测评一次;三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实习鉴定为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工作领导组,学生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七条 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 测评指标体系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内容:根据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将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德育素质、智育素质、能力素质和身心素质。
第九条 德育素质是指大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品质、道德行为、法纪素养等方面具有的符合时代特色的基本品质,是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综合体现。
第十条 智育素质是指大学生对教学计划内课程的学习、掌握程度和水平,主要培养大学生较强的自学能力以及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能力素质是是指大学生在学习、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文化、艺术方面的特长、创造发明素养、创新创业能力及学生参加社会活动实践、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生产、技术等方面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身心素质是指通过体育、心理教育,使受教育者在身体发展水平、心理发展水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100分,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素质分×25%+智育素质分×50%+能力素质分×15%+身心素质分×10%。
第五章 测评方法
第十四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日常的记录考核和学年的总结考核两个环节。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初对学生上一学年情况进行总结测评,测评步骤如下:
一、测评前对学生进行测评动员,明确测评目的,提出具体要求并使学生熟悉、掌握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
二、每位学生参照本系综合素质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回顾上一学年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评;
三、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开展互评;
四、班主任组织学生干部对同学互评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并结合班主任评议结果计算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及时向学生公布测评结果,无异议后由班主任填写《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汇总表》,上报本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
五、各类竞赛、活动方面获奖情况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院团委、教务处认定为准;德育素质、能力素质、身心素质测评项目以院团委、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各系提供的记录或相关证书为准。
六、综合测评成绩结果及具体加分依据须向学生公示,公示期内(5天)学生可到各系查询。学生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向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室提出书面申诉,由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申诉人。
七、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上报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审核无误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系须根据学院测评指标,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制定出本系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并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由各系具体负责实施和审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专科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