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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19-02-20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审核:宣传部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普通高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院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学院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晋城职业技术学院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帮助和指导下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处是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就业工作原则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

第九条 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十条 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实行管理。

第三章 就业工作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和部署,制定和修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布置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发挥就业创业教研室的作用,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开设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讲座,对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毕业生和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3.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就业网的服务功能,加强就业信息传达。

4.大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

5.负责接待和处理用人单位的来访和来函;组织各种类型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和双向选择活动。

6.负责毕业生推荐工作和就业协议的审核,及时向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生就业统计数据。

7.负责毕业生派遣工作,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改派及派遣中的遗留问题。

8.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结,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编制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并按时发布。

第十三条 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法规,按学院提出的就业意见制订各系就业工作计划,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2.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了解掌握本院毕业生思想情况,做好毕业教育工作。

3.主动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实习基地,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用人信息,推荐毕业生就业。

4.组织本系毕业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招聘会、推介会等就业活动。

5.组织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的填写,负责就业协议书的初审及就业材料的收集,统计毕业生就业信息并按时报招生就业处。

6.负责领取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

7.协助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类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

8.做好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积极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1.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需求意向,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

2.认真学习国家、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3.接受学院和各系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4.认真、严肃填写和核对就业材料中个人姓名、专业、生源地(户口所在地)、就业报到单位等各项要素,务必做到准确无误。

5.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学院的要求签定就业协议书。

6.毕业派遣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有特殊情况应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第四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就业工作程序包括:毕业生资格审查、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开展就业指导、双向选择、签定就业协议、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整处理遗留问题、就业工作总结等阶段。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程序包括:完成学业、掌握就业求职技巧、准备个人资料、参加双向选择、签定协议、参加毕业教育、办理离校手续、到单位报到上班等。

第十七条 单位招聘程序包括:向招生就业处提供单位资质、提供需求信息、供需见面、审查考核毕业生、确定人选并签定就业协议、做好接受毕业生准备。

第十八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生活。

第五章 毕业派遣

第十九条 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三方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就业派遣的依据。签订协议按以下要求办理:

1.协议各方必须认真审核协议内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字盖章生效。

2.毕业生签订协议采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3.签定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具体程序是:

1)具体用人单位签署意见;

2)该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毕业生所在系签署意见;

4)招生就业处签署派遣意见。

第二十条 学院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山西省教育厅审核签发。

第二十一条 《报到证》签发后,由各系到招生就业处领取并及时通知毕业生签领。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院将毕业生派遣到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毕业生按规定不办理《报到证》。

第二十四条 应届毕业生报到证改派分四种情况:

1.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在毕业后两年内跨地市调整用人单位,到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本人或由院招生就业处统一办理);

2.在本地市内调整用人单位的,由本地市教育或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3.对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逾期(毕业后两年内)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需调整就业单位,按社会从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4.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时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凭签约的协议书与原就业报到证到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本人或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应严肃纪律,增强就业工作透明度。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认真执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三严禁”、“四不准”的就业工作要求。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求职就业,要认真学习、理解学院的就业管理要求,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第五章“毕业派遣”部分适用于我院专科层次毕业生的就业派遣工作,中专派遣执行晋城市教育局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和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下达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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