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参加决策、管理和监督干部勤政廉政的权利机构;是完善现代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是学院管理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教代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协调学院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院行政工作,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保证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努力培养优秀的职业技术性人才,推动学院科学、民主、优质发展。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是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依据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按照学院党委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而特别制定的一项,具有法定意义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学院党委与教代会
第四条 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推进民主进程,是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迫切要求,是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生动体现,是密切党群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构建和谐社会和文明校园的重要手段。
第五条 学院党委是教代会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做好教代会工作,提高教代会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权力。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学院党委在教代会工作中行使以下权力:
1.依据有关规定审议学院教代会的召开、延期召开、临时召开和换届的日期和时间。
2.组建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组,审批筹备工作实施方案,批准主席团建议名单。
3.决定教代会主要议题,审批中心议题征集内容范围,批准议题建议方案和大会议程安排。
4.检查指导教代会筹备工作进展,大会召开程序规范,闭会提案议题落实等各项工作,并依据检查结果提出奖惩决定。
第三章 学院工会与教代会
第八条 教代会和工会的关系
1.教代会是权利机构,工会是社团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应尽职尽责完成好下述工作义务:
(1)宣传好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好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管理知识;
(3)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4)征集、整理提案,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6)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议案;
(7)组织教职工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8)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支持召开负责人联席会议;
(9)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述;
(10)就学院民主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
(11)承办教代会主席团交办其他的事宜。
2.工会除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工作外,还要搞好其他群众性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根据国家的法制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机关的指令,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2.讨论和通过由学院行政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奖罚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3.审议和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教职工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学院职称岗位设置方案,补缺评聘工作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议。
4.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在听取各位领导述职报告后,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并根据其任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5.教代会根据代表们的要求,可行使质询权。各处、室和各级领导干部应认真的回答,但质询权的问题可先提交有关人员作必要的准备。
第十条 学院各处、室和各级领导干部应坚决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保证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不能敷衍或拖而不办。
第十一条 学院各处、室和各级领导干部无权擅自修改教代会的决议或决定。如教代会的决议有不当之处,可由某处、室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由工会组织召开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代表加以说明,必要时也可召开代表大会来讨论决定。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按本分工会所分配的名额等额选举产生。凡是本院在编或签订聘任制合同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教书育人,熟悉业务,文明执教,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具有一定的议政能力。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政、工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分别分配到有关分工会,不占各分工会名额。但不能不经过选举而成为当然代表,凡选出的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应有领导干部、教师职工等不同岗位,不同群众和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其中教师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老、中、青、妇女、少数民族等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按照规定可邀请离退休的领导、教学名师、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代表,还可把应受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工会委员、团队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但以上两种类型的代表均无表决权,同时其总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在学院内部调整工作不影响代表资格,可直接参加所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学院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代表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教代会活动,不履行代表职责和义务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自行停止。
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询问、监督和检查学院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议案的落实情况。发现行政人员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纪律、搞不正之风和特殊化而损害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教职工民主权利及利益等情况,有权提出批评和质询,有权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3.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代表被推选担任教代会职务时,他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
4.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权力而受到压制、阻挠或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指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
4.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能力。
5.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带头积极参与学院开展的各项文明创建活动。
6.带头维护行政指挥,帮助和督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教职工改正缺点和错误,同时要敢于主持公道。
第六章 教代会的组织及程序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主席团主要由学院党、政、工的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十条 产生教代会主席团的程序是: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工作组、工会提出候选人,提请院党委审查,由党委提出正式候选人(等额),然后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通过。选举主席团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候选人须获得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时,民主选举的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主持会议。闭会后应推荐一人为执行主席。主席团的每个成员,在任期内应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第二十二条 每届教代会视其情况召开若干次代表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一代表提议,或行政提议三分之一代表附议,由工会提请主席团和院党委同意后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大会质量,会前大会主席团应负责检查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审查提交大会的各项报告材料,凡需大会讨论通过的主要文件,均需在开会前将文件印发给代表,使代表有时间准备修改意见。同时,大会要安排足够的时间给代表团讨论和大会发言,不能宣读一遍就要代表举手表决。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设以下专门委员会:
1.教育教学改革委员会
工作职责:参与、督促、协助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2.生活福利委员会
工作职责:
(1)关心教职工集体福利,调查了解教职工对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积极为学院寻找创收门路,改善教职工福利待遇;
(3)收集学院教职工对奖金分配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学院行政提供信息。
3.规章制度委员会
工作职责:
(1)督促学院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收集教职工对学校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2)受理学院教职工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投诉,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学院行政处理。
4.提案处理落实工作委员会。
工作职责:
(1)负责代表提案的登记,分类处理和落实工作;
(2)向教代会做本次代表提案征集情况及上次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5.干部监督工作委员会。
工作职责:根据规定,协同有关部门提出评议干部的方案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类型的质询活动。
第七章 教代会的筹备、召开及换届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工会向院党委提出召开教代会的申请报告,党委同意后并确定大会主要议题,提出中心议题的内容范围,以文件形式下发工会,工会收到党委批复后,即着手准备下发通知,教代会进入筹备阶段。
第二十六条 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组,正副组长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院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主要筹备以下各项工作:会前的宣传、代表的组织(选举)、征集议题议案、提出大会议程和中心议题方案、提出产生主席团的意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为有利于工作,领导小组必须下设以下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严格按照学院工会制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审查代表是否民主选举,代表有无疑义。
2.提案处理落实工作委员会:根据院工会制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征集及处理办法》,将工会移交的代表提案、建议、意见,做好分类登记编号等工作。严格按照《办法》中的立案标准,技术规范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核立案,并把审核结果及时上报工会,对于不能立案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委员会负责人要在教代会召开期间将本次代表提案征集立案情况向大会作出报告。
3.文秘组:起草大会的各种文件、报告。收集大会所有的文献,资料。
4.宣传组:做好会前、会中、会后的各项宣传报道工作。
5.会务组:办理大会的各项会务安排,协调联络各组工作。
大会主席团产生后,筹备领导组即完成任务予以撤销,其下设的机构均归大会主席团领导。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是指在教代会正式召开之前举行的会议。其主要任务是为大会正式召开做好思想和组织上的准备。
1.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持分为以下两种:
(1)大会主席团未选出之前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选出之后,由大会主席团推派执行主席主持。
(2)教代会换届后设立常任主席团(即届内各次教代会不重新选举主席团),届内历次大会预备会议均由主席团主持。
2.教代会预备会议基本程序是(以换届首次代表大会为例).
(1)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2)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选举大会主席团(休会片刻,主席团举行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大会议题、议程及其他有关事项);
(4)通过大会议题及议程;
(5)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在与会代表达 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宣布召开。
第二十九条 大会由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条 教代会议程。教代会议程是大会讨论审议各项议案的程序和日程,主要包括.
1.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和工会有关民主管理工作报告;
2.听取有关情况通报和说明;
3.讨论审议或者审议通过大会各种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
4.民主测评干部;
5.有关选举事项(指选举各代表团(组)长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
以上各项是对教代会议程的综合分类和程序安排,各届、次教代会可视其具体情况按类作适当增减。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审议的议案要有大会决议。
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一般都是学院比较重大的问题。教代会审议学院提交的议题,是按规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这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教职工代表一定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不能随随便便,态度不明。因此,教代会对审议的议案应采取决议的形式,明确表达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态度。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大会选举和表决采取的形式。
1.在教代会大会进行选举事项,有大会主席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这类选举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即可对机构成员逐个举手表决,也可对一个机构的成员一次举手表决。表决时,应给代表同意、反对、弃权三项选择。对重要的或有争议较大的选举,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2.教代会大会表决的事项,一般是指大会的决议、决定等。表决采用举手的方式,按同意、反对、弃权的选择来征求。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议案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无论举手表决还是无记名投票表决都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即出席大会的教职工代表应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选举、表决均须获得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八章 教代会闭会后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会在教代会闭会后有以下职责和义务
1.督促行政领导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和议案;召开代表团长联席会议,交流代表团的活动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对遇到重大事项,工会应进行讨论,并请示院党委同意后作出处理和解决的决定。
2.组织评议干部的活动和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质询活动。其开展质询活动的程序是.事先提出质询提纲,由工会决定质询时间和范围,让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回答,然后通过适当的形式通报结果。
3.审议个别工作委员会上交的各项意见或提案,做出决议后,交教代会讨论或各职能部门处理。
4.召开代表团长会议,讨论学院负责人提出的修改决议中某些条款的建议,并向教职工群众传达修改决议的理由。
5.有计划地进行对教职工代表的训练、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管理水平和主人翁责任感。
6.做好本次教代会资料立卷归档和下次教代会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工作委员会在主席团和工会的领导下,按照大会的决议和委托进行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执行主席汇报。
第三十五条 学院负责人应根据大会的决议和议案,及时召开行政会议,进行研究,并纳入学院工作计划。对议案要做到“三定一督”,即.定专人负责、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督促办理。对无法实现的意见要求明确给予答复。
第三十六条 代表团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向自己所涉及的部门传达大会精神和决议;
2.协助有关领导落实大会决议,并带头贯彻执行;
3.督促检查本团代表执行决议、履行权利义务的情况;
4.讨论本团执行决议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向主席团反映本团职工意见,汇报落实决议情况;
5.根据主席团和工会布置组织代表活动。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能生效,三年修改一次,其解释权归教代会主席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