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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18-03-10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审核:宣传部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为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学院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教育厅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隐患是指各处、室、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教学、生活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课整顿,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学院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保卫处部门或院级领导举报。保卫处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它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五、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1.学员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空的责任主体,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把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教育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巡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设备、设施及各类事故隐患。

2.学院应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教职工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死角,不留空挡。

3. 各处、室、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具体方案,每周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4.学院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学院和人员安全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课、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学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监督,各处、室、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该部门负责监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1.督促指导各处、室、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处、室、系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学院领导。

2.对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各处、室、系制定的汇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备案。

3.每月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公布的重大事故隐患。

4.结合日常监督工作,组织人员,定期对学院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1.各处、室、系应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每学期、每年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保卫处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保卫处在5日内,应对学院各处、室、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学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各处、室、系应当每季总结一次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保卫处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八、重大事故的公示公告

1.对本部门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予以上报,对本部门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3日内进行公布。

2.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整改。

九、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对各处、室、系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2.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按照整改方案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3.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部门应向督办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合格并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使用。

十、学院和各处、室、系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与奖励。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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