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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19-07-14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审核:宣传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后勤等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票据审核管理

(一)原始票据管理要求

1.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据:发票必须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

2.各单位使用的内部收据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

3.发票或正式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如购物内容数量较多,可附税控系统打印出来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4.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5.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当年报销当年第四季取得的报销凭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超过期限的票据,无正当理由,不予报销。

(二)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必须填写借款的日期、用途金额、经手人等经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只适用于对方单位必须先收款后开发票或提供服务的事项。

(三)经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第三条  经费审核管理

(一)现金管理规定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目前只对服兵役学费补偿资金、抚恤金使用现金支付。

(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部门发生涉及固定资产支出业务时,需持发票履行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再凭发票和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差旅费的有关报销执行《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另补充规定

1.参加会议或培训的应提供会议通知原件,相关领导在原件上签署批示。会务费或培训费必须是主办方或承办方开具,如主办方委托第三方开具,必须在通知文件里有明确说明。

住宿费发票必须注明数量和单价(“数量”和“单价”不可为0)。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活动主办方负担住宿费,活动通知文件中应有说明。

2.出差人员乘飞机或火车软卧要从严控制若遇工作任务紧急的需事先取得分管院长批准方可乘坐。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除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外其余票据均由分管院长审批。

(四)小型物品购报销规定

购买小型物品必须提供有具体物品名称、单价、数量的发票(因卷筒发票满足不了会计原始凭证保存期长的需求,经办人员尽量索取机打发票)

(五)其他费用的报销规定:

1.安家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组织人事部等相关部门签批意见、办理具体事宜,计财处办理财政相关手续

2.劳务费、评审费等须填制劳务费(或评审费)领用表按人员造册、注明金额标准、工作天数加盖部门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制表人签字报计财处审批。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经办人需代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凭完税凭证报销劳务费、评审费。

3.接待应从严控制,公务接待需有接待函或邀请函(邀请函需有分管院长批准),按程序在公务接待中列支。

 具体报销程序

(一)对于任何一项报销业务,业务发生前有经手人(承办人)请示,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待业务发生后,取得合规、有效票据后,再履行依次由经手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核、签字程序,计财处完成支付。

(二)单笔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报销时,需提供党委会议纪要。

(三)单笔10万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在系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室支委会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报销时需提供院长办公会纪要。

(四)单笔1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经系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室支委会论证决定后,需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院长三级签字审批。

第五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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