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后勤等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票据审核管理
(一)原始票据管理要求
1.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据:发票必须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
2.各单位使用的内部收据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
3.发票或正式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如购物内容数量较多,可附税控系统打印出来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4.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5.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以报销凭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当年报销,当年第四季度取得的报销凭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超过期限的票据,无正当理由,不予报销。
(二)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必须填写借款的日期、用途、金额、经手人等,经分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只适用于对方单位必须先收款后开发票或提供服务的事项。
(三)经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第三条 经费审核管理
(一)现金管理规定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目前只对服兵役学费补偿资金、抚恤金使用现金支付。
(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各部门发生涉及固定资产支出业务时,需持发票履行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再凭发票和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差旅费的有关报销执行《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另补充规定
1.参加会议或培训的,应提供会议或通知原件,相关领导在原件上签署批示。会务费或培训费必须是主办方或承办方开具,如主办方委托第三方开具,必须在通知文件里有明确说明。
住宿费发票必须注明数量和单价(“数量”和“单价”不可为0)。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活动主办方负担住宿费,活动通知文件中应有说明。
2.出差人员乘飞机或火车软卧要从严控制,若遇工作任务紧急的,需事先取得分管院长批准方可乘坐。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除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外,其余票据均由分管院长审批。
(四)小型物品购买报销规定
购买小型物品,必须提供有具体物品名称、单价、数量的发票(因卷筒发票满足不了会计原始凭证保存期长的需求,经办人员尽量索取机打发票)。
(五)其他费用的报销规定:
1.安家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由组织人事部等相关部门签批意见、办理具体事宜,计财处办理财政相关手续。
2.劳务费、评审费等须填制劳务费(或评审费)领用表,按人员造册、注明金额标准、工作天数,加盖部门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制表人签字,报计财处审批。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经办人需代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凭完税凭证报销劳务费、评审费。
3.公务接待应从严控制,公务接待需有接待函或邀请函(邀请函需有分管院长批准),按程序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
第四条 具体报销程序
(一)对于任何一项报销业务,业务发生前有经手人(承办人)请示,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待业务发生后,取得合规、有效票据后,再履行依次由经手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核、签字程序,计财处完成支付。
(二)单笔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报销时,需提供党委会议纪要。
(三)单笔10万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在系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室支委会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报销时需提供院长办公会纪要。
(四)单笔1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经系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室支委会论证决定后,需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院长三级签字审批。
第五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