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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添加时间:2021-12-02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审核:宣传部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确保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达到资源的充分利用,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防止资产闲置、浪费、损坏和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城市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和《晋城市市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利用、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学院和各处室系二级管理。

第四条  成立晋城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报废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有制、有责、有效;报废合法、合理、合情。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日常具体业务的审核,并负责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条  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下设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会同各处室系编制学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三)组织协调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入库、出库、报废和报损等管理工作;

(四)办理学院固定资产的配置、调配手续;

(五)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划分、评估、清查和统计汇总工作;

(六)负责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和分部门明细账簿。定期与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数量,与财务核对资产总额,做到账账相符;

(七)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负责学院固定资产报表、年检及账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系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

(二)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明细账簿;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

(五)配合学院搞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划分、评估和清查工作;

(六)申报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报损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年度统计、报表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土地、植物;

(二)房屋及构筑物;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一年以上;

(四)单价在200元以下,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家具、图书等;

(五)文物及陈列品;

(六)纳入《晋城市市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除损耗品外)的物品;

(七)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稀缺物资。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按资金来源分类

1. 利用国家拨款购建、自制的;

2. 社会无偿捐赠的;

(二)按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分类 

1. 土地;

2. 房屋及构筑物;

3. 图书资料;

4. 仪器设备;

5. 家具、用具;

6. 交通运输工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

(二)按房屋、构筑物决算造价入账;

(三)按自制、改制的实际开支入账;

(四)无偿捐赠、调入的、价目不清的,按估价入账。

第十条  调出、变卖、无偿捐赠、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局批复销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账程序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及入账程序如下:

(一)计划内固定资产的采购

1.年末使用部门申报下一年采购计划;

2.分管院长审核;

3.院长办公会议同意;

4.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汇总、分类,计财处报学院党委会会议通过;

5.计财处上报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形成下一年度采购项目计划;

6.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负责组织需求论证、采购任务,完成采购手续)、使用部门(根据采购计划提供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质量、性能等具体技术要求;对供应商投标时应提供的资质等级、代理特许、售后服务、经营业绩等商务要求)、学院工会(负责对需求论证、采购过程监督,确保采购公开、公平、公正)三个部门组成采购委员会实施采购。

7.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办理签订委托协议书;使用部门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完善采购项目;学院工会监督、认可;

8.需现场答疑的,由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组织、使用部门答疑;学院工会监督、认可;

9.开标评审工作:由使用部门指定人员或学院聘请专家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学院工会委派成员参加;

10.签订采购合同:由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组织,使用部门确认采购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质量、性能等具体要求是否与采购文件相同,分管领导审核,学院工会监督、认可,院长审批;并及时将合同上传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

11.组织验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参与、工会监督。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技术专家、工会三方签字,院长审批,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办理入库、出库及资产登记手续。

12.办理支付手续。

(二)计划外固定资产的采购

1.使用部门申请新增或变更明细事项;

2.分管院长审核;

3.院长办公会同意;

4.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汇总、分类;

5.学院党委会会议通过;

6.计财处落实资金;

7.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办理财政新增或变更审批手续,计财处办理财政新增购置追加预算;

8.财政审批同意,然后接计划内(申报政府采购)采购程序办理采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安全操作、保养到位。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要保证固定资产处于良好状态,大型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各一份,主要内容是维修手册、图纸、操作规程、购置日期、维护保养、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每年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与各使用部门要对账一次。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不得将固定资产随意转移,部门之间的转移要到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办理转移手续,方可转移。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转借、抵押、捐赠、出租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工作需要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学院党委会会议通过,按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以便安心工作,熟悉本行业务。调动时,应事先与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协商,并办理清理、接交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报损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部门可以提出申请报废。

(一)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而且无法修复的;

(二)不符合计量标准,在使用中无法达到最低要求的;

(三)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

(四)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应予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部门可以提出申请报损。

(一)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二)意外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三)由于人为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的(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条  报废与报损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资产报废、报损申请;

(二)分管院长签署意见,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汇总;

(三)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使用部门和学院工会组织人员对申请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实、鉴定,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

(四)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准备有关资料、数据报财政部门审批,并上交报废固定资产。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负责将财政部门批复的报废相关资料、数据在学院内网公示。

(五)使用部门、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销账,计财处办理财务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追究使用部门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各类固定资产采购中发现假冒伪劣产品或有不正当交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经批准,私自将固定资产外借或挪作它用的,要一律追回,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由个人保管的财产,在工作调动或退休的前一个月内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或在工资中按财产价值扣除20%租金。

第二十  本办法如有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相抵,按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学院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办法等如有与本办法相抵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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