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预算业务
第一条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控制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执行、评价等岗位相互分离。财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学院预算业务的控制。
第二条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预算编制时,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确保预算编制人员按照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相关要求足额、按时编制,按照“二上二下”的要求,合理做好预算编制工作,,确保教育经费的稳步增长。
(二)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计财处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三条 应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每学期召开一次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学院的预、决算每年在教代会中公开接受审议、监督。并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在学院外网上公示,做到数据公开透明。
第五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使教育经费的使用目标更加明确,对于改善教育办学条件等所取得的成效能够及时得到反馈。
二 收支业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财务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七条 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人员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凡存在涉及收入的相关票据、合同,在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票据、合同等有关原始凭证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第八条 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九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应当按照规定设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付款审批、业务经办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一条 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学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学院为加强财务的公开透明,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对学院的支出进行审核。做到了人人参与、人人理财,加强了学院支出的公开。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各岗位要按照自己的岗位职责来审核各类支付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超出部分不得列支。
(三)加强支出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务人员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计财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按月装订会计凭证。
第十二条 计财处应当做好债务的预防、控制工作,如确需发生债务的,要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