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促进学院及各部门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维护学院经济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在学院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学院每年将对8-9个处室系进行审计,在一个任期内实现审计全覆盖。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
(一)对学院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院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点项目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院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学院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院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学院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完成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内部审计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并要求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二)审核凭证、账表等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领导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审计委员会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检查经学院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执行情况;
(七)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审计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经学院审计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三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八条 根据上级审计机构和学院审计委员会的部署,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施内部审计时成立审计工作组,学院主要领导任审计组长,选派至少三名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独立的审计工作组,审计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事项,在接到审计通知之日接受审计。审计工作组认为需要被审计部门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通过审查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对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部门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者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在不影响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向学院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工作组集体讨论、组长定稿。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向学院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工作组,逾期未送视为无异议。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工作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经审计组长审核后报送学院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对重要审计事项要做好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
第十八条 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学院审计委员会研究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实施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学院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