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回到首页
导航
  • 学院概况
  • 机构设置
  • 党建思政
  • 教学科研
  • 招生就业
  • 校企合作
  • 校园文化
  • 智慧校园
快捷通道
  • 书记信箱
  • 院长信箱
  • 图书馆
  • 信息公开网
  • 学报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党纪学习教育专栏 >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作者:
添加时间:2024-07-12
文章出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图片

违规干预和插手的事项涉及范围较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重点对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公共管理活动等作出规定。


1.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通常发生在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审批环节多的领域,以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有五种情形: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2.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影响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甚至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1)在线索核查、立案、审查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4)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5)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公共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条例》列举了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对于此类违规干预和插手的行为,也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


同时,《条例》还增写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处分依据,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友情链接
  • 山西省教育厅
  • 山西省招生考试网
  • 中国教育科研网
  • 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
  • 版权所有: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晋城市风台东街1658号
  • 晋公网备案:1405000002000715号
  • 晋ICP备11001904号-1号
  • 书记信箱
  • 院长信箱
  • 信息公开网
  •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OA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JINCHE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首页
  • 学院概况
    • 学院简介
    • 现任领导
    • 学院校训
    • 美丽校园
  • 机构设置
    • 机构设置
    • 机构设置
    • 机构设置
  • 党建思政
    • 思想建设
    • 组织建设
    • 党风廉政建设
  • 教学管理
    • 教务处
    • 学银在线
    • 网络教学平台
    • 教学管理平台
  • 科研管理
    • 课题管理
    • 科研动态
  • 招生就业
    • 招生工作
    • 就业工作
    • 就业信息网
    • 专升本
    • 实训基地
  • 校企合作
    • 晋城旅游职业教育集团
    • 晋城光机电职业教育集团
    • 产业学院
  • 校园文化
    • 团委工作
    • 学生园地
    • 职工之家
    • 文明创建
  • 智慧校园
    • 智慧-校园
    • 智能办公系统
    • 图书馆
    • 信息管理平台
  • 优质校验收专题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党纪学习教育专栏 >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作者:
添加时间:2024-07-12
文章出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审核:宣传部

图片

违规干预和插手的事项涉及范围较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重点对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公共管理活动等作出规定。


1.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通常发生在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审批环节多的领域,以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有五种情形: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2.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影响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甚至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1)在线索核查、立案、审查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4)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5)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公共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条例》列举了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对于此类违规干预和插手的行为,也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


同时,《条例》还增写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处分依据,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JINCHE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友情链接
  • 教育部
  • 晋城在线
  • 中国期刊网
  • 中国禁毒展览馆
  • 山西省教育厅
  • 山西省招生考试网
  • 中国教育科研网
  • 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
教育教学
招生网 图书馆 成人教育 教务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丹河新城青山街686号 晋公网备案:1405000002000715号 晋ICP备11001904号-1号 联系电话:0356-6985198 传真:0356-698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