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假规定
1、正常教学时间(包括上课、自习、空堂)均为学习时间(成人班不含晚自习),学生必须在教室学习,不得外出或在校园、宿舍逗留。否则,按旷课处理。
2、因生病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包括:
①填写请假报告单。
②请病假必须有医院或本院医务室出具的证明。
③直系亲属病危或病故,必须有家长的书面或电话申请。
二、准假权限:
1、请假1天以内者,须经班主任同意;
2、请假1天以上三天由系分管学生主任同意;
3、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由系主任同意;
4、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下须由学生处处长同意;
5、两周以上四周以下者,由分管学生副院长审批,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备案;
三、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否则,超假时间按旷课处理。
四、学生请假期满后一般不得续假,如确需续假者,本人必须到校续假,按批准权限提高一个档次进行审批。
五、双休日外出或回家,必须经班主任批准。
六、一学期请假累计超出15天,取消评优或三好学生资格。超过本学期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本学期的考试资格。
本制度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试行。
教师教育系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