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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来源:学生处 日期:2021-09-06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评定实施细则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深切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山西省关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来源和适用范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均由政府出资设立,其奖励和资助对象为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大学生。

二、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二年级(含)以上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3.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①评审学年任一学期的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10%。

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本班级10%以后,但在本班级30%前的同学,如果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具体说明如下: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资助对象: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审学年任一学期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前1/3名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前20%;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有健康的个性心理,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8)体育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标准。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2.奖励资助标准:每人每年33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资助等级:

资助标准: 分为一等40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600元三个等次,各系重点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学生享受国家助学等次,各等次比例1:3:1评选。

 

 

 

 

 

 

 

1.资助对象:所有在册在校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2.资助等级、标准和条件

1)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生)

热爱学院,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表现良好,上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排在班内前1/2。一年级学生主要参照家庭经济状况评审(下同)。

2)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生)

学习态度端正,严谨务实,能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3)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生)

其他学生享受三等助学金。

4)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学生处家庭经济困难建档数据为准)优先评选;如受到学院记过处分,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享受1000元/年/生的助学金;如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享受500元/年/生的助学金。受上述处分期间若再有违纪行为,减半发放。

5)优秀学生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剩余资金另设优秀学生助学金,不足部分从学院事业费中支付。

凡我院专科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工作出色,无违纪行为,在科研及发明创造、专业技能、社会工作、精神文明、自主创业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申请优秀学生助学金。

科研及科技创新助学金

在公开发表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第一作者),可申请科研助学金,根据刊物级别,资助额度为200-1000元/篇;申请国家专利并获得通过的,可申请科研助学金1000元/项;参加院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竞赛,获得优异成绩的,根据获奖情况,资助额度为200-1000元。

专业助学金

根据学院安排,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院级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的可申请专业助学金300元;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奖的可申请专业助学金500元;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的可申请专业助学金1000元;获得国家级二等奖的可申请专业助学金1500元;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学生可申请专业助学金2000元。其它赛事参照此标准减半计算。

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助学金

严格按照学院规定赴实习单位实习,表现突出,受到实习单位好评的实习生;经常参加学院组织的“三下乡”等实践活动,特别是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符合学院社会实践要求和时间,能够深入群众搞调查,运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锻练自我,撰写出质量较高社会论文(调查报告)的学生,可申请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助学金,资助额度为100-300元。

精神文明助学金

为学院争得过荣誉,特别是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抢险救灾,资助特困同学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有文件认定),可申请精神文明助学金,资助额度为100-500元。

优秀新生助学金

优秀新生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新生助学金为3000元/人;二等新生助学金为2000元/人;三等新生助学金为1000元/人。

高考成绩达二本B最低分数线下50分以上的学生,可申请一等优秀新生助学金;高考成绩达二本B最低分数线下80分以上的学生,可申请二等优秀新生助学金;高考成绩达二本C最低分数线下10分以上的学生,或对口升学成绩超过本专业录取分数线(以省招考中心公布的分数线为准)100分以上的学生,可申请三等优秀新生助学金。

优秀新生助学金发放前放弃或取消学籍的,不再发放。
自主创业助学金

我院的专科生在校学习和实习期间自主创业,能吸收我院2名以上毕业生就业的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自主创业助学金,资助额度为2000—5000元。

文体活动助学金

参加院级及以上文体活动,并为学院争得荣誉的非专业学生,依据专业助学金的资助金额减半发放。体育赛项中,打破全国、省、院级大学生运动会记录者,每项资助金额为  2000、1000、500元。

三、评审原则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 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功能。

根据国家规定,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要统筹考虑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状况,在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向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功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等级。

四、评审程序

(一)学院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照在校专科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给各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名额;

 

一、二年级的全体专科学生和三年级20%的专科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两年制专科学生中一年级100%享受,二年级20%享受),其中一等助学金名额为20%;二等助学金为50%;三等助学金为30%。同时各系可根据相应条件,组织申报优秀学生助学金。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优秀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三)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汇总审核申请学生提交的材料,组织评审工作,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系进行3-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四)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组织学生资助领导组的相关部门人员对各系提交的推荐学生材料进行联审,报学院党委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复。

五、监督管理

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应珍惜党和政府的关怀,更加勤奋学习,以优异的成绩报答党和人民。若发现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大肆挥霍、不思进取,以致违法违纪,学院除追回所发奖学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