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条 申请贷款的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第三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4.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四条 贷款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全日制本专科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不低于l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
第六条 贷款的利率与贴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贷款本金和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三年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人需要偿还贷款利息。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人与申请材料
(一)通过高中预申请的学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出示:双方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户口薄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薄上,需出示双方户口薄原件)。
提交: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二)不属于高中预申请范围且首次贷款的学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出示:双方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高校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薄上,需出示双方户口薄原件)。
提交: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需加盖高中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公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
提示:县中心经办人仅查验双方户口薄,不保留户口薄复印件;如遇到《学生证》原件丢失的,可以由高校开具《学生在校证明》代替,县中心保留《学生在校证明》原件。
(三)续贷的,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
提示:现场办理前,续贷学生需要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本人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并且每年至少两次登录维护有关信息(系统会自动记录有关登录信息)。
第八条 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贷款受理部门
借款人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资格审查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证明材料(含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薄)、申请表等。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是否经过有权部门认定、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是否齐全、共同借款人是否满足条件等进行审查。
(三)签订合同
县级资助中心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视情况让其签署《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
提示:《借款合同》一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批生效后,借款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将直接进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成为借款学生的“第二身份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在此期间,不良记录会对学生就业,出国,消费,办理银行信用卡,申请车贷、房贷造成负面影响。
(四)回执录入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是借款学生到校报到的证明,同时回执中的欠缴费用总额反映了学生欠缴学费和住宿费数额。借款学生应开学后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和《受理证明》到学校贷款中心提请高校经办人录入回执。自2014年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截止时间统一为10月10日。10月10日后学生未到高校贷款中心办理电子回执手续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五)资金划付
国家开发银行将相应贷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高校在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六)还款政策
1.起息日和结息日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2.还款计划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自借款学生毕业、结业后第三年当年起,借款人开始按照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利随本清。
3.提前还款
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县级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具体为:1月-9月及12月,当月15日(含)之前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次月20日,;10月1日-15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0月20日,10月16日-11月30日提交申请,还款日(结息日)为12月20日。
4.逾期还款
每月(除11月外),借款人可以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为当月20日,逾期还款无需借款人申请或县级资助中心审批。
5.扣款顺序
如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扣款顺序依次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
(七)贷后管理
1.各系要组织贷款毕业生按规定时间做好毕业确认,并及时修改本人相关信息。
2.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贷款前,必须随时向学院、系报告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各系应保证能与贷款学生保持联系。
3.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相关系应及时报告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