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特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关于将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退役士兵学生纳入学费资助对象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10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院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第三条 资助内容: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四条 学费资助标准,全日制专科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学院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学生在所申请学年应为在校生。
第七条 资助流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学院录取并到校报到后,向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
(二)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及时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山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采取“先免后补”方式。学院财务部门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应资助的学费;待审核后,山西省资助管理中心将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拨付给学院。
第九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我院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