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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1-04-22

关于印发《晋城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系及相关处室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2021422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要求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从事业性收入中提取4%-6%作为校内学生资助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条  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处计财处统筹实施,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执行。学院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校内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管理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经费支出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切实规范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发放等程序。

  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院财务预决算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校内学生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学生活动或学生管理费用开支,各有关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滞拨、克扣或改变资助经费用途。

  经费使用范围: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学院及时资助因临时性、突发性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用于勤工助学。勤工助学作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生处定期考核勤工助学岗位绩效,核发勤工助学工资,并通过银行卡发放资金。

用于学费减免。学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

用于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学院要制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方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实行多部门联动帮扶,推行一站式服务,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用于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学院应按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

(六)用于优秀学生校内奖学金。奖励和资助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技能竞赛、社会工作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六条 资金管理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学院学生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室及各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资助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生处

1.结合上级要求,组织制定并执行学院奖、贷、助、补、勤、免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政策,并加强政策宣传;

2.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开展各项资助评审,初步审定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报学院审批;

4.策划并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5.根据以往年度资金支出情况,提出当年预算建议方案;

6.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学院学生资助情况;

(二)计财

1.依据学生处提供需要资助学生测算情况,组织编报资金预算;

2.配合纪检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根据资助评审结果,及时组织相关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4.依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资金决算。

(三)纪检监察室

1.组织对资金财务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各类资金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监督;

3.对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各

1.具体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根据学院资助工作安排,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措施;

2.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相关资助,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

4.按规定报送建议资助评审材料(含学生的申请材料);

5.具体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七条  学生处对学院划拨的“校内资助资金年度预算”统筹管理,分配至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减免学费、学生困难补助等开支项目。

  各类资助经费的发放统一由计财处转入学生银行卡中,原则上不得采用现金发放。

  为提高各类资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确保资助资金真正用于符合条件的学生,学院将采取座谈、调研、走访、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加大处理力度。

对套取、挪用、私分校内资助资金的有关部门、系及个人,一经查出,追回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走访等过程中接受家长或学生请客、贿赂者,一经发现,学院将严肃处理。

对挥霍浪费资助资金的学生,学院将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