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兵役登记证(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学生患病、意外受伤等)不能按期入学的,持有关材料提前到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要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新生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录取当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每年9月份向学院申请入学,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的新生因服兵役时间延长需要继续保留入学资格的,期满前要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院申请延期,审查合格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院将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对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计分办法按学院《创新学分转换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具体实施按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量化考核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取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只限于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不超过2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经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院校或学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者;
(五)学院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由系提出,学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部分专业;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可调整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单独招生、对口升学、“三二分段”高职、高考艺术类、体育类考生;
(二)毕业学年度学生;
(三)在校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期间或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系主任审核签字同意后,依次报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为其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方可转入。学院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推迟毕业(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不超过2年。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须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写出休学申请,附带有关证明及材料,由班主任、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处备案,并出具休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根据创业情况提出休学申请,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确因创业需要,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期,经学院审查合格后,继续休学,延期的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不交纳学费;
(二)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院;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及休学时学生处出具的休学证明,向所属系提出申请复学或休学延期,经所属系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办理复学或休学延期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开除学籍。
(四)复学的学生,一般应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生学习。原专业没有下一年级学生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年第一个学期累计四科不及格者,由学院教务处下发成绩预警通知书,第二个学期仍有四科及以上不及格者,按学院《考试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留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本人申请退学者,由本人写出退学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或由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按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方式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决定书送达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注销其在校的各种手续;
(三)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思想鉴定不合格者;
(二)毕业时有补考不及格课程者;
(三)毕业设计答辩未通过者;
(四)毕业实习不合格者。
第三十六条 凡因思想鉴定不合格作结业处理者,可在两年内向学院提交由街道办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有关操行证明材料及个人申请,由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颁发毕业证书。两年内未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者,不再接受申请,仍按结业处理。
因有补考不及格课程作结业处理者,可在一年之内申请补考,补考及格者可以颁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请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不再接受补考申请,仍按结业处理。
因毕业设计答辩未通过作结业处理者,可在一年之内申请补做毕业设计,答辩通过者可以颁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申请补做或补做不合格者,不再接受补做申请,仍按结业处理。
因毕业实习不合格作结业处理者,可在一年内将其工作情况写成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有工作单位意见及签章)一并提交学院,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一年内未提出申请或审核未通过者,不再接受申请,仍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院为其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随意请假。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因病、事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销假。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有医院或院医务室证明,系主任审批后,留存系办公室备查。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学院统一安排的公寓住宿,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住宿,因特殊原因,学生个人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必须履行走读生的相关手续。
未履行有关手续自行在外住宿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社团服务、职业技能、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照相应的选拔、公示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院在处分学生时,按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严格、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将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学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的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系主任,辅导员,所在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等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与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院中专学生的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和本规定不符的有关条款,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条款由学院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