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有学院院长、分管院长、学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
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第八条 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者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
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其代表方面,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因为学院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申诉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之规定的;
(四)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得当、证据清晰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驳回其申请,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十六条 在做出复查结论之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
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原处理部门和复核部门。
申诉申请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在下一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须改变原处分决定,可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变更留校擦看以下处分的,可直接做出决定;
(二)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经申诉委员会或院长会议复议后,须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学院重新作出处分决定书、重新行文,并注明原处分决定作废。由系里向全体学生通报复议结果。
经申诉委员会复查后的处理决定为学员的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复查结论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送交申诉学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证上签收。
如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证上写明。
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证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各种违纪处分材料均应当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为六人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申诉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申诉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院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院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院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在没有接到申请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决定回避。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
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投下决定性的一票。
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者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