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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
来源:职院新青年 日期:2023-07-05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2—2023学年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改革自评表

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标注“★”为核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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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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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满足学生的根本需求,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全院学生的群众组织,是院党委领导和共青团指导下的群众团体。本会定名为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本会向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作为全院学生与党政领导、各部门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围绕和配合学院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以成才为目标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及一切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学习活动、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学院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加强同兄弟院校的沟通和联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全院学生,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系学生会是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的组成单位,各班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六条 本会是山西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单位。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该院在籍全日制学生,入学后未有特殊声明者,即认为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的民主程序,有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讨论的权利;

(二)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校查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该权利;

(三)有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享受学生会各种待遇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须认真对待。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学生会章程,服从并执行学生会决议;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以及学生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第三章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院学代会

第十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院学代会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

第十一条 院学代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和审议院上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表达和有序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院治理;

(七)罢免学生会任何组织成员;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院学代会无特殊情况应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常任代表一致认为有必要,且赞成票数超过常任代表人数的2/3,由学生会主席团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请院党委审批无异议,可临时召开院学代会。

第十三条 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常代会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负责在全院范围内领导和协调学生会工作,代表会员参与学院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参加学院有关学生工作的会议。

第十四条 院学代会代表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院系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五条 院学代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常代会负责组建筹备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代表的义务:

(一)  积极行使代表权力,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  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三)  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  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小组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系学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小组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资格审查小组认定学代会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常任代表会议是院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条 常任代表由学代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任代表候选人由各系团支部推荐、团总支审核、党支部同意,在院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常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任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常代会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常任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须予以答复,听取、审议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决定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四)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院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六)接受会员对于学生会所有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违纪、不符合任职的资格条件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举报,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任代表任期一年,院学代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也相应改变。常任代表辞职、卸职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常代会的选举和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2/3视为通过。


第三节 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是院学生会的最高领导者和协调者,对院学代会及其常代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系团组织推荐,经系党组织同意,由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院党委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由五人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院学生会主席实行轮值制度,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两月为一个轮值周期。

第二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应当是院学代会代表,并由院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常代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报上级党团组织审议,由常代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职权:

(一)负责制定院学生会全年工作计划并领导完成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和有接受学委会委托参加学院有关学生工作会议的义务;

(二)统筹、协调并指导全院各级学生会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批准或否决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提案或决议;

(四)负责召开、参加学生会工作的有关会议;

(五) (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好各项工作,有代行主席委托职权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义务:

(一)有接受学委会委托参加学院有关学生工作会议的义务;

(二)有接受代表监督、质询的义务;

(三)有每年述职的义务;

(四)(副)主席有接受主席委托职权和领导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该院学生会设立院学生会秘书长1名,由该院共青团组织负责指导学生会工作的同志担任,负责指导学生会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院学生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请常任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院学生会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质询、监督和指导各级学生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受常代会或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该院学生会的权利;

(三)有审议和查阅院学生会各类文件和经费预算的权利;

(四)对各级学生会的人事任免有建议权;

(五)有对院学代会进行工作报告的义务;

(六)有对常代会和院学生会主席团进行述职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各工作部门作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常设机构,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1至2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三十七条 院级学生会的骨干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联系服务学生总数的1%。

第三十八条 院学生会要设置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节 职能部门

第三十九条 院学生会职能部门为本会处理日常工作、 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四十条 职能部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十一条 职能部门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实施本章程,落实学生代表提出的各项建议;

(二)负责组织开展全院范围内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三)统筹、协调、指导系学生会和班委会开展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工作和活动。

第四十二条 职能部门部长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工作计划的审定、检查、落实和工作总结,对本部负责;

(二)负责本部门活动的开展和完成;

(三)部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学生会主席团汇报本部门工作,受学生会主席团和全体学生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职责:

(一)工作人员配合部长完成部门工作;

(二)及时落实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并向部长汇报。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系学生会

第四十四条 系学生会是本会的组成单位,接受系党组织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在系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系学代会)是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系学代会代表由全系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系学代会代表实行代表常任制,任期为系学代会召开周期。在系学代会代表任期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系学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系党支部和院学生会批准可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全体会议,行使系学代会职权。

第四十六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对系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有对上届系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倾听同学呼声,反映同学意见;

(二)按时出席系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系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系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讨论、审查和通过由系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四)修改和撤销系学生会主席团不适当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系学生会主席团由系学代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履行系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院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系学生会制定。

第五十一条 系学生会有下列职权:

(一)执行院学代会、院常代会、系学代会的决议、决定,积极全面地配合院学生会的全院性工作,加强同其他系学生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根据本系特点积极开展工作,丰富本系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三)对院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四)定期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工作考核;

 (五)收集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学生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六)指导本系各班级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节 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五十二条 系学生会主席是本级学生会组织的最高领导者和协调者,对本系学代会和院学生会负责。

第五十三条 系学生会主席、(副) 主席编制由本级党团组织充分考虑和酝酿后决定,报院学生会备案,但不得超过院学生会主席团编制。

第五十四条 系学生会主席应当是院学代会常任代表,主席、(副)主席应当是本系学代会代表,并由本级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十五条 系主席、(副) 主席任免的基本程序是:由现任主席经充分酝酿后提名新的主席候选人名单并形成提案,报本级党团组织研究通过后,提交系学代会进行选举并任免。新的主席人选确定后由主席酝酿形成(副)主席任命名单或免职名单并形成提案,报本级党团组织研究通过后,提请系学代会进行任免。

第五十六条 主席、(副)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报本级党团组织审议,由系学代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职权由本级党团组织规定。

第三节 班委会

第五十六条 班级委员会(简称“班委会”)是本会最基本单位,由班级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七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系学生会规定。

第五十八条 班委会的职责:

(一)班委会作为班级的核心,应积极配合系学生会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立足于客观实际,及时掌握班级学生的发展动态,帮助学生解决实际生活问题;

(二)团结同学,带动班级健康向上的发展,主动、积极的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组织过程中,力求调动广大同学的积极性;

(三)树立良好的班风、学风,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常任代表三分之二或学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院学代会通过,院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学代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常代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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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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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

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山西省学校共青团战线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常任代表和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席团成员。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本次大会采用差额选举,产生常任代表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常任代表候选人和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在应选名额的20%以上。

三、由院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团委和学生代表共同对常任代表和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综合表现进行资格审查、评分,经院党委、省学联批准,提出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届常任代表候选人26名,应选19名,差额7名;提出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6名,应选5名,差额1名。

六、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山西省学校共青团战线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常任代表和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席团成员。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本次大会采用差额选举,产生常任代表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常任代表候选人和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在应选名额的20%以上。

三、由院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团委和学生代表共同对常任代表和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综合表现进行资格审查、评分,经院党委、省学联批准,提出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届常任代表候选人26名,应选19名,差额7名;提出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6名,应选5名,差额1名。

四、选举时,应到会的正式代表有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大会,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五、本次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正式代表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对同意的候选人,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对不同意的,在其姓名的上方空格内画“×”;另选他人的,可将其姓名填写在选票中的空格内,并在上方空格内画“○”;不做任何标记视为弃权。

七、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届学代会常任代表选票和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选票上盖有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印章方为有效。填写选票一律用黑色中性笔,填写标记要准确,另选人姓名字迹要清楚。标记、姓名辨认不清的无效。未按规定填写的选票视为废票。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八、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全体代表通过,选出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从不是常任代表候选人的正式代表中产生。投票开始前,提交大会的选票应同应到会代表人数相符,除按实到会代表人数分发外,剩余选票由总监票人当众清点并剪角作废;同时,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封口。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共同启封开箱,清点选票。清点结果若等于或少于所发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所发选票数,选举无效。

九、选举结果。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正式代表数的半数为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代表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再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如果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可以直接减少应选名额或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具体情况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然后由大会主席团向全体代表宣布。

十、当选的常任代表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按姓氏拼音为序排列。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表决通过后生效。选举中,如果发生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按有关规定讨论决定。

 

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

二零二三年六月


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3年6月17日

地      点:乐业楼10楼会议室

代表数量:5个代表团98名代表

主要议程:听取和审议通过了《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三届学生会工作报告》、《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办法》、《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了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及学生会主席团。

报道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EOrGiGCbLreA-ALNiIK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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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

代表产生办法(试行)

一、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是通过各系团支部推荐、分团委审核、党总支同意,经上一届院学生会主席团组织对推荐候选人进行考察,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及院团委审查确定。

二、应到会的正式代表有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大会,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三、本次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正式代表有权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对同意的候选人,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对不同意的,在其姓名的上方空格内画“×”;另选他人的,可将其姓名填写在选票中的空格内,并在上方空格内画“○”;不做任何标记视为弃权。

五、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届学代会常任代表选票和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第四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选票上盖有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印章方为有效。填写选票一律用黑色中性笔,填写标记要准确,另选人姓名字迹要清楚。标记、姓名辨认不清的无效。未按规定填写的选票视为废票。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六、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全体代表通过,选出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从不是常任代表候选人的正式代表中产生。投票开始前,提交大会的选票应同应到会代表人数相符,除按实到会代表人数分发外,剩余选票由总监票人当众清点并剪角作废;同时,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封口。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共同启封开箱,清点选票。清点结果若等于或少于所发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所发选票数,选举无效。

七、选举结果。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正式代表数的半数为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代表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再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如果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可以直接减少应选名额或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具体情况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然后由大会主席团向全体代表宣布。

八、当选的常任代表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按姓氏拼音为序排列。

九、本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表决通过后生效。选举中,如果发生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按有关规定讨论决定。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

述职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改革,落实院团委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规范述职评议工作,根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7〕4 号)《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9〕9 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述职评议制度旨在推动学生会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广大同学的政治引领、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进一步增强学生会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服务同学的责任感和价值感,促进学生会更好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院系两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述职评议内容包括对学生会工作人员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工作成效、纪律作风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全面客观综合评价。

第五条 述职评议坚持走群众路线,吸纳广大同学参与群众评议,让学生会工作人员在广大同学面前亮作风、晒成效、找差距。

第六条 院级评议会组成人员以普通学生代表为主,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院团委等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系级评议会组成人员以系学生代表为主,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代表共同参与。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七条 述职评议程序:

(一)书面总结。述职前,提交本学期工作书面总结。总结材料要根据述职评议内容,做到实事求是、全面规范、简明精炼、支撑有力,能够很好地报告本学期重点开展的工作项目以及存在的不足、需要改进的方面等,明确下一步工作规划。

(二)述职汇报。现场述职内容要求密切结合学生会功能定位,准确充实、重点突出。述职结束后,评议会中的学生代表填写评议测评表;评议会其他成员根据现场述职情况评价打分。

(三)适度公开。院团委根据书面总结和述职评议情况形成最终的综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工作人员述职报告和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同学和各学生会组织的监督。

(四)持续改进。述职人员根据评议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制定改进方案,将改进措施列入下一学期学生工作计划,认真落实。

第八条 评价结果应用。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生会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等次获得良及以上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在评奖评优、综合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将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九条 系级学生会组织开展述职评议情况须向院团委专题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团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


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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