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课请当地领导干部过问涉及亲属的案件是否构成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不仅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打听案情、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以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甚至让执纪执法和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滥用的权力,就像一只“隐形”之手,肆意摆弄公平正义的天平。而由此衍生的各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甚至冤假错案,更是让群众深恶痛绝。多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文件,严厉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法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将会受到党纪、政纪等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严肃对待司法活动,即使是涉及自己亲属的案件,也要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决不可徇私枉法,妄加干预插手,更不要请当地的领导过问,这既违反党的纪律,也给当地的领导增添麻烦。
第十四课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有哪些具体表现?
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但该规定同时在第八条列举了党员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五种行为,具体包括:(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属于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追究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