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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廉洁纪律常见问题⑪
来源:清廉晋城 日期:2023-09-27


第二十一课 对党员干部的亲属收受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或者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礼物的,如何处理?

在执纪实践中,存在一些党员干部本人并不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但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问题。被查获后,党员干部也多以不知情为自己辩解。我们认为,党员干部的亲属之所以能够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主要是因为党员干部本人的职权和职务影响,期待的是潜在的以权谋私,其在本质上与党员干部直接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财物,并没有本质差别。但毕竟不是党员干部本人直接收受,在党纪处理时也应当有所区别。一般来说,如果党员干部知情或者授意其亲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应当视同党员干部直接收受,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规收礼处理。如果党员干部事先并不知情,但知道后并没有纠正的,可以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行为处理。如果党员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确实不知情,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的,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处理。如果党员干部对亲属违规收礼行为确实不知情,也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知情后立即进行纠正的,不宜按违纪处理,但也应当对党员干部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并责令纠正。判断是否知情,不能以党员干部本人的辩解为准,根据客观实际,党员干部应当知道而故意不管不问、放任不管的,应当认定属于默许、纵容。

 


第二十二课 如何区分违规送礼与行贿的界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违规送礼是指党员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这里突出强调的是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物。从本质上来说,这些财物还是属于“礼”的范畴,而不是“贿”的范畴。只不过因为超出了正常礼的范畴,比如数额较大,明显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符,明显超出一般的、正常的社会常识判断。根据《刑法》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这一点正是违规送礼与行贿的本质区别,同样都是给予公务人员财物,有明确请托事项,请求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不正利益的,涉嫌行贿罪。如果没有请托事项,没有请求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利益目的的,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则涉嫌违规送礼违纪。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送礼人有时并不是出于单纯的保持交往关系,而是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模式,先不断地送礼,但就是不提为其谋利的请求。待时机成熟了,再向从事公务的人员提出为其谋利的请求,但这时又不送礼了。或者请求从事公务的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并不给予财物,仅在逢年过节、生日等时候才给予公务人员及其亲属财物。对这种割裂给予财物与谋求不正当利益时空界限的行为,实质上并不改变权钱交易的本质,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属于行贿行为,行贿的数额应当累加计算。同时,违规送礼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公务人员,还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这个范围比行贿的对象范围要大,体现了党纪的要求更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