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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组织纪律常见问题⑳
来源:廉洁晋城 日期:2023-06-14


第三十九课  临时出国(境)人员滞留不归是否违纪?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频繁,临时出国(境) 的党员干部越来越多,有的是公派出国(境)进行学习或者从事公务活动,有的是因私临时出国(境),如探亲、旅游等。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临时出国(境)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允许擅自脱离组织或滞留不归。根据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帮助和便利条件的,也要追究纪律责任。对有关领导干部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应尽监督管理职责的,要追究其失职渎职的责任。

 


第四十课  由于受到蒙蔽而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如何处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表明行为人在从事这些活动时,主观上是故意,而且只能由故意构成,这是条文规定的必备构成要件。这里所谓的 “故意”,是指明知或者按当时情形看完全可能明知其人打算脱离组织出走,而仍然自愿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受到他人欺骗、蒙蔽,不知道他人要脱离组织出走而为其提供方便条件的,由于主观方面不具有故意,不构成本违纪行为。但是,正是由于其为他人提供方便条件,使他人得以脱离组织出走,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因此,对受到蒙蔽而为他人提供方便条件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深刻检讨。如果提供方便条件人员对脱离组织出走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职责,即使其是受到蒙骗而提供帮助,也应当追究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或者监督管理失职失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