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课 对在国(境)内外都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言论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构成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言论的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构成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无论是在国内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还是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表明其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背叛了共产主义的信仰,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应具备的条件,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最严厉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课 由于受到蒙蔽而为他人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者公开发表反党言论提供方便条件的如何处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故意为他人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者公开发表反党言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表明行为人在从事这些活动时,主观上是故意,而且只能由故意构成,这是条文规定的必备构成要件。因此,如果行为人受到他人欺骗、蒙蔽不知道他人要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者打算公开发表反党言论而为其提供方便条件的,由于主观方面不具有故意,不构成本违纪行为。但是,正是由于其为他人提供方便条件,使他人得以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公开发表反党言论,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因此,对受到蒙蔽而为他人提供方便条件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深刻检讨。如果提供方便条件人员对申请政治避难、外逃人员或者公开发表反党言论人员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职责,即使其是受到蒙骗而提供帮助,也应当追究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或者监督管理失职失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