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课 违规送礼行为是否需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违规送礼行为不以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不管收礼方是否为送礼方谋取利益,也不管送礼方是否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只要进行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赠送财物行为,就构成违纪。俗话说,天下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行为人之所以向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送礼,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图,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有可能日后要求满足某种需求,即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潜在可能性。因此,对这种歪风邪气,决不能宽纵,必须给予纪律惩处,以严明的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营造清清爽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环境。
第二十四课 违规用公款送礼的如何处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违规送礼行为从条文表述上看,并不区分是公款送礼还是私款送礼。但是本条的立规目的主要是惩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送礼行为,这个正常礼尚往来一般只发生在私人之间,使用的钱款一般也只是私人钱款。同时,《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属于违纪行为。有关财政管理法规也明确规定,严禁用公款送礼。因此,对违规用公款送礼的,一般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处理。但也有一些公款送礼行为是政策规定允许的礼尚往来行为,如对外交往中与外国友人互赠礼品,对这些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但如果处理不当,借此赠送价值巨额的贵重礼品,造成了不良政治影响或社会影响,同样也要追究纪律责任,这就涉及两个条规竞合的问题,就要运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一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