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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廉洁纪律常见问题㉛
来源:清廉晋城 日期:2023-10-08


第六十一课  工会组织可以开办经济实体吗?

 

关于工会可以兴办企业是有特定范围的。1992年,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可以兴办为职工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也可以兴办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的其他企业。”据此能够兴办经济实体的,只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这四类特定的主体,党政机关的工会不属于上述任一种情形。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内设的职能机构、下设的具有政府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各类机构,各种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党政机关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不得兴办经济实体。”

 

 


第六十二课  党政机关投资却以党员干部个人名义持股或者注册经营公司的,如何处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在执纪实践中,存在这样的行为,有些党政机关并不直接出面经商办企业,而是作隐性股东,不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单中,由党员干部代为持股;或者党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并实际投资、提供场地、设备、房产等,但以党员干部个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并委托党员干部个人经营管理,实际经营收益也归党政机关所有。对这样的行为,应当认定属于党和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不能认定是党员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也就是说判断是党政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还是党员干部个人违规经商办企业,不仅仅要看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是否是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要看实际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党政机关,企业经营收益归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