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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廉洁纪律常见问题㉙
来源:清廉晋城 日期:2023-10-08


第五十七课  对亲属违规从业、兼职取酬的是否必须给予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首先可以要求该党员领导干部主动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即让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再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或辞去所任职务、兼任职务;该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的,应当要求其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有关组织对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予以调整是一种组织处理措施。如果党员领导干部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则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些要求和处理规定体现了对领导干部的从严要求和关心爱护,应当说都是非常合情合理、仁至义尽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定体会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不要只看到亲属从事经营活动能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在这些单位能拿高工资,获得丰厚报酬,既要算经济账,也要算政治账,增强纠正违规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要心存侥幸,到头来捡个芝麻、丢了西瓜,在政治上、经济上双双输掉。

 

 


第五十八课  对党员领导干部发现亲属违规从业、兼职取酬既不纠正也不报告的,如何处理?

 

在执纪实践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亲属违规从业行为,有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发现的,有的是组织发现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只要发现亲属违规从业、兼职取酬行为的,就应当立即按照规定进行纠正。如果既不进行纠正也不报告,则可能涉嫌默许、纵容亲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这同样也是违反规定的。对这种行为应当视为拒不纠正行为。组织发现后,应当责令其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者调整其职务。如果其既不辞职也不服从组织调整,则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行为的,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