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课如何区分党员的一般救助义务与法定救助职责?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党员有救助的义务,能救而不救会受到纪律追究。这里规定的党员救助义务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救助义务,是基于党员身份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的比普通群众更高的道德要求,不包括基于工作身份应当履行的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后者是党员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如消防员救火、安全员抢救财产、警察救人、医生救护病人等。如果从事这些职业的党员不履行救助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群众有危险能救而不救的,则可能构成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党纪处分则需要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课侵犯群众知情权包括哪些情形?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的内容、公开范围、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范。这些制度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群众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则,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对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