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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政治纪律常见问题㉕
来源:廉洁晋城 日期:2023-05-16

第四十九课  违纪后外逃是否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表现形式:“(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对抗组织审查的目的是为逃避党纪惩处。违纪后外逃行为同样也有逃避党纪追究的目的,二者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表现形式中并没有外逃情形。主要考虑的是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重点在于对抗行为,所谓的“对抗”,是指采取与组织审查措施相对立、相抗衡的反审查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外逃行为只是逃避,还构不成对抗。因此违纪后外逃不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而是独立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最严厉的处分。

 

 


第五十课  违纪后外逃与违纪后下落不明如何区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构成开除党籍处分的,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所谓的“违纪后下落不明”,是指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有关的党组织无法知道其去向,且通过各种方式都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落不明的违纪党员有可能隐藏在国内,也有可能逃往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因此,违纪后下落不明的情形,包含违纪后外逃的情形,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但是违纪下落不明在状态上表现为不知道违纪党员去向,或者虽然听说了其下落但无法证实,在处理时仍然不知道其真实下落。而违纪后外逃则是已经查实逃往了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在处理时违纪党员已经被党组织劝返、追逃归国,也可能还在国(境)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因此,对违纪后外逃的党员,如果不知道下落的,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违纪行为严重程度,给予开除党籍或者按照党章规定予以除名。如果已经查实是违纪后逃往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理,不论原违纪行为严重与否,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