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课 信教自由与违反宗教政策的界线在哪里?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也就是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意味着鼓励发展宗教,对全体公民进行唯物主义、无神论教育仍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尤其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行为。党员有这些行为,就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课 违反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会构成违法犯罪吗?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党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对于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作了这样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如果党员干部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具有刑法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党纪处分时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