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课在考试录取中弄虚作假与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弄虚作假有何区别?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弄虚作假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该违纪行为突出强调在考试、录取工作中行为人实施了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弄虚作假,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该行为特征表现为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行为人实施了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三点:一是主体不同。前者既包括组织、实施考试、录取的人员,也包括参加应试的人员及其他人员。二是表现形式不同。前者突出考试、录取工作中违规,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规定行为。这些行为多数情况下表现为考试成绩的不正常取得或改变或者不按规定和程序、条件实施录取。后者突出在干部人事工作中有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等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包括直接与考试成绩有关的行为。三是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违规录取行为,与在考试、录取工作中的违规录取行为,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有此行为的,应当适用特殊规定,即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课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考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是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的行为。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这里的试题一般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各种考试试题。泄露的试题如果属于国家秘密,比如高考考题,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徇私舞弊罪的,还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党纪处分则需要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