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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生活纪律常见问题③
来源:清廉晋城 日期:2023-11-13

第五课党员醉酒之后寻衅叫骂、撒泼打闹会受到党纪处分吗?

      酒后撒泼打闹、胡作非为是当前社会上存在比较多的丑陋现象,时不时会被网络拉上头条或者直播,造成数以万计网民围观。或许普通公民酒后丢丑行为,只是接受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评价,但是作为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有此行为,就不仅仅是一般的接受道德评价的问题,而是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极有可能受到党纪责任追究。根据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所谓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是指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在公众场所作出不适当或不恰当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者违背了社会善良的风俗、伦理和道德观念,造成了不良影响。这里之所以强调是 “公共场所”,就是为了与私人私密场所相区别,体现党纪对党员个人生活的约束重在关注其在社会公共场所的行为,而不是介入到党员个人私生活的全部领域。党纪同样是尊重和保护党员个人正当隐私的。公共场所是公共大众工作、学习、交易、通行、文化娱乐的场所,自然需要良好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党员干部如果醉酒之后在公共场所寻衅用事、撒泼打闹、大喊大叫、脱衣甩帽等,必然会引起广大群众和网络、媒体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组织和单位,造成负面的影响,或者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显然,这就符合《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党章要求,党员有义务在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牢记自己的身份,自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自觉约束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自觉维护党员干部的形象。
第六课党员家中亲属去世能大办丧事,修豪华墓地吗?

      按照有关规定,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因此,党员、干部有亲属去世时,要文明节俭办丧事,不能大操大办丧事或借机敛财,不能违规占地建墓,尤其不能建造大坟墓、活人墓,不准在火葬区搞土葬。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要严肃追究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