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课 如何区分合理借用公物、违规占用公物与侵占公私财物的界限?
根据有关规定,有些公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允许借给个人使用,但是要履行严格的借用手续,不得损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在实践中,党员干部违规占用公物时往往也有“暂用”“借用”“试用”的名义。但是,这里的“借”也只是一个名义,实际上仍为占用。特别是有的公物本身不允许借用,借用的名义就不应该。还有的没有履行借用手续,甚至连个招呼都不打,有的虽然履行了借用手续,却是到期不还。还有的借用公物后去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这些都违反了公物借用的管理规定,实质上是违规占用行为。如果行为人占用公物不退还,包括按规定应当退还而不退还,经公家催要而不退还的,或者使用价值已尽或者将尽而无法退还的,那么从性质上就变成侵占,与侵占公私财物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了。因为这时行为人已经扔掉了“暂用”“借用”“试用”的幌子,把公物的所有权、使用权都占为己有了。因此,对借用公物长期不还的,应当按照违规占用公物处理。对借用、占用非本人经管的公物一直不退还或者已经无法退还的,应当以侵占公私财物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定性处理。如果行为人侵占的是本人经管的公物,则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第七十四课 占用公物进行非法活动的如何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里所说的“营利活动”,一般是指从事法律不禁止的经营谋利活动,不包括进行非法活动。所谓的“进行非法活动”,是指利用占用的公物去进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如赌博、印制假币、资助邪教组织、恐怖活动等。公共财物本是人民的财物,只能用来服务人民,为人民谋利益,不能用来搞违法乱纪的行为,更不能用来损害人民利益,危害公共安全,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因此,占用公物进行非法活动,性质更为严重,有的甚至涉嫌犯罪,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即使是出借人不知道出借的公物被用来进行非法活动,也要追究其失职失责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