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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小课堂 | 廉洁纪律常见问题㊼
来源:清廉晋城 日期:2023-10-26

第九十三课工作需要可以长期租用或借用下属单位的车吗?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准购买和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因此,党员干部不得以工作为名长期租用或借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以“借用”为名违规、超标配备小汽车。违反规定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九十四课“私车公养”违规吗?

 

随着中央正风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公车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公车私用”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随着经济收入的改善提高,党员干部购买使用私家车的比例越来越高,随之出现了一种新的不正之风——“私车公养”。有的名义上是把自己的车拿出来为工作服务,实际上还是自己因私在用,而车辆的燃油、税费、维修等费用却借着“公用”之名由公家承担。私车公养说到底是特权思想作怪,是公私不分,变着花样揩公家的油,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是挥霍浪费和侵占公共财产,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如果是不该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而借用私车从事公务活动,应认定属于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处理。如果私车并没有用来从事公务活动,而是变相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则可能涉嫌贪污、侵占,数额较大的,构成违法犯罪。如果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支付私车费用的,构成违规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理。